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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硕士公费出国留学补贴_山东硕士公费出国留学补贴政策

2024-10-31 16:30分类: 硕士留学 阅读: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山东硕士公费出国留学补贴的相关知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关于山东硕士公费出国留学补贴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国外留学国家有补助吗
2.硕士研究生的补贴到底有多少?普通家庭能承担起读研费用吗?
3.公派访问学者补助标准
4.出国留学国家会给补助吗?如果有,大约是多少?
5.出国留学可以向政府申请出国留学补助吗?
6.公派出国留学读博士学位国家每月发多少补助?

山东硕士公费出国留学补贴_山东硕士公费出国留学补贴政策

国外留学国家有补助吗

公费留学国家才会给补助,自费留学是没有补助的。

在中国留学补贴各地标准不同,江苏省为例,在中国的外国留学生每月可以拿6000-8000元,最高奖励可达94000元/年。

相关介绍:

根据《留学江苏行动计划(2014-2020年)》所介绍,一名外国学生在境内每年消费约为10万人民币。吸引5万名外国学生来江苏留学,就会带来每年近50亿元的入境消费。”全额奖学金中,包括减免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综合医疗保险,最高奖励可达94000元/年。

扩展资料

《留学江苏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中提到江苏将努力建成3个区域外国留学生规模增长极。

1、一是以南京为中心的增长极(辐射镇江、扬州和泰州),形成3万人左右的留学生规模。

2、二是以苏州为中心的增长极(辐射南通、无锡和常州),形成1.4万人左右的留学生规模。

3、三是苏北增长极(涵盖连云港、徐州、宿迁、盐城和淮安),形成0.6万人左右的留学生规模。林跃说,我省还将启动留学生预科培训基地建设。围绕三个增长极,逐步建成3至6个省级预科培训基地,为留学生提供进入江苏高校学习前的学术语言培训。

国内高校留学

高校留学项目是指国内高校内开办的一些出国留学项目,学生会先在国内上1-3年的国内课程,再到国外完成其余课程,最终获得国内外的学位证书。高校开办的出国留学项目一般分为,国内一年的出国留学行前课程、国内两年的转学分课程和国内三年的HND留学项目,还有一些基于这三个项目基础上的学位延伸项目等。

硕士研究生的补贴到底有多少?普通家庭能承担起读研费用吗?

说到这个硕士研究生的补贴,我觉得我还是比较有发言权的,今年我刚考上硕士研究生,身边也有好多朋友考生了硕士研究生,前几天我们一直讨论关于硕士研究生补贴这个话题,得到的结论就是普通家庭是可以起读研费用的,如果是全日制研究生的话,基本上可以说是免费读研究生了,但是非全日制的话学费比较贵,不过一般考非全日制的学生都是在职的,也就是说他们已经上班能自己挣钱了,已经不存在学费或者是家庭承担不起学费这样的问题。

首先是国家的补贴,根据不同地区,国家会给硕士研究生生活补贴的,一般是每年给8000元或者6000元补贴,比如说我们学校是每年给6000元,分10个月发放,这样的话我们的学费基本上就和国家给的生活补贴抵消了,也就是意味着不用花学费就可以读研究生了,需要花的也就是自己平时的饭钱或者是买衣服等等了。

不过,当上了研究生的时候,学校会有好多的机会让你勤工俭学的,我举个简单的例子就是学生可以当助教,帮助你自己的导师批改一下学生的作业,期末考试登一下成绩这样的事情,简单易做,基本上不费事每个月就能拿到500到600元不等,这样的话饭钱也就能解决一部分了呀。

其次是每个学校都会有新生奖学金,还是以我的学校为例,如果本科阶段是在985院校的话,直接奖励2万元,如果本科阶段是普通院校的话每人奖励8000元,这8000元加上做助教的钱基本上够一年的饭钱了吧,如果节省一点的话甚至还能存点,而且硕士研究生的奖学金太多了,各种奖学金都有机会拿,只要你足够优秀,所以不用担心上不起学啦。

公派访问学者补助标准

法律分析:(1)整体提高了对公派留学人员的奖学金和补助标准。

(2)以往对公派博士/联合培养博士的资助要低于对博士后/访问学者的资助,从今年开始,CSC提升了对公派博士/联合培养博士的资助标准,与对博士后/访问学者的资助相同;

(3)以往美国根据城市的生活成本,分为三类地区。根据最新的通知文件,美国改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指美国繁华的大城市,如纽约市、洛杉矶等,对每位访问学者/博士后等提供2000美元/月的资助,二类地区为其他普通城市,对每位访问学者/博士后等提供1900美元/月的资助。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四、 调整的国家公派人员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和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骨干教师专项出国研修人员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的资助标准。

五、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获得对方国家提供的奖学金,其数额高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部分全部归己,国家不再给予补助;低于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补齐其差额。

六、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依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实际留学的时间,按月或季度发放。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发放。

七、 已领取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特殊情况,中途回国或提前结束学业回国的,应退还中途回国期间或提前结束学业期间的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退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的数额原则上以天为单位计算,但因回国航班等原因造成提前回国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凡在七日内的,可不退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

出国留学国家会给补助吗?如果有,大约是多少?

只有公费留学国家才会给补助,自费留学是没有补助的。

留学人员所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和其他费用的处理办法

(一)留学人员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凡属个人通过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基金会等直接(或委托)考试获得者;个人通过正当途径,向国外单位申请获得者;国外单位指名邀请获得者;通过两国政府或团体、组织、双边或多边对等交换奖学金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有关国家政府、学校、团体或国际组织单方面赠予我国政府或单位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以上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一律交由本人支配,用作学习和生活等全部费用。其中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低于同类留学人员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由使领馆补足。不属于上述情况者按有关规定办。

(二)在出国前已取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出国机票(车、船票)、衣物补助费、旅途零星外汇由留学人员自理。

出国后获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的出国机票(或车、船票)、衣物补助费一般不再归还。如到达所在国后,对方可报销出国旅费者,应将此款归还使领馆。回国旅费自理,不足的,由使领馆补足。

(三)留学人员出国后在国家资助的期限内因学习、科研成绩优秀而取得国外奖学金或资助费的,一律交由本人支配,同时停发国家资助。但对所获得的奖学金或资助费低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除由使领馆补足外,再给予适当奖励;相当或略高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也给予适当奖励。以上奖励部分在本人所得奖学金或资助费的25%以内掌握,具体标准和奖励办法,由使领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享受国家公费期满以后,奖励部分停发。

到国外后凡经个人努力取得对方减免学费(有的国家称实验费)的留学人员,使领馆可视情况给相当于减免费用的10%,以资鼓励。

(四)国家选派的大学生、研究生的业余劳动所得,如假期开展勤工俭学的收入、稿费等;进修入员得到的对方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收入,如奖金、国际会议费、临时讲座报酬以及保健津贴、野外作业补贴、专业实习报酬等,一律由本人支配。

(五)享受国家公费或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既要发扬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又要保持我出国人员的尊严。在经费使用上,应保证本人身体健康在国外学习、科研以及生活中的正常需要,保证对外学术交往的需要。提倡和鼓励他们用节余外汇购买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用品和书籍、资料,以利回国后继续进行科研、教学工作。

出国留学可以向政府申请出国留学补助吗?

可以的,如果条件满足的话,可以申请公费留学,申请人可通过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平台”网站来进行网上报名申请奖学金或资金补助。

公费留学在国内一般是指由政府提供留学资金的一种留学方式。公费留学的申请人要向教育部提交申请,申请通过以后教育部会直接向申请人提供一定的留学费用。

只有公费留学国家才会给补助,自费留学是没有补助的。

留学人员所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和其他费用的处理办法

(一)留学人员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凡属个人通过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基金会等直接(或委托)考试获得者;个人通过正当途径,向国外单位申请获得者;国外单位指名邀请获得者;通过两国政府或团体、组织、双边或多边对等交换奖学金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有关国家政府、学校、团体或国际组织单方面赠予我国政府或单位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以上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一律交由本人支配,用作学习和生活等全部费用。其中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低于同类留学人员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由使领馆补足。不属于上述情况者按有关规定办。

(二)在出国前已取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出国机票(车、船票)、衣物补助费、旅途零星外汇由留学人员自理。

出国后获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的出国机票(或车、船票)、衣物补助费一般不再归还。如到达所在国后,对方可报销出国旅费者,应将此款归还使领馆。回国旅费自理,不足的,由使领馆补足。

(三)留学人员出国后在国家资助的期限内因学习、科研成绩优秀而取得国外奖学金或资助费的,一律交由本人支配,同时停发国家资助。但对所获得的奖学金或资助费低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除由使领馆补足外,再给予适当奖励;相当或略高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也给予适当奖励。以上奖励部分在本人所得奖学金或资助费的25%以内掌握,具体标准和奖励办法,由使领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享受国家公费期满以后,奖励部分停发。

到国外后凡经个人努力取得对方减免学费(有的国家称实验费)的留学人员,使领馆可视情况给相当于减免费用的10%,以资鼓励。

(四)国家选派的大学生、研究生的业余劳动所得,如假期开展勤工俭学的收入、稿费等;进修入员得到的对方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收入,如奖金、国际会议费、临时讲座报酬以及保健津贴、野外作业补贴、专业实习报酬等,一律由本人支配。

(五)享受国家公费或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既要发扬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又要保持我出国人员的尊严。在经费使用上,应保证本人身体健康在国外学习、科研以及生活中的正常需要,保证对外学术交往的需要。提倡和鼓励他们用节余外汇购买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用品和书籍、资料,以利回国后继续进行科研、教学工作。

公派出国留学读博士学位国家每月发多少补助?

视所在国家具体情况定,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工龄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

1. 出国进修人员和访同学者,在批准出国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并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其受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年限,在国内计入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入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对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等,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

3. 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并对部门、地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开支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经费的具体管理,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专人负责或由使、领馆财务部门代管。

4. 对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演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

5. 国内大学本科毕业生出国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年限,根据各国不同情况都有规定。公派出国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确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者,可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办法办理延期手续。

6. 公派出国研究生,如出国前系国内在学研究生,其享受的国内生活补助费,自离境之次月起停发。

7. 1986年12月31日以前出国的公派研究生,出国后由原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的,发放年限以附表规定的公派出国研究生攻读外国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为准。超过附表规定年限者,其国内工资停发。

8. 1987年1月1日以后出国的公派研究生,如出国前系国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工作5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包括在职研究生),学成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在附表规定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

9. 1979年1月1日以后出国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包括经批准延期的时间)内获得博士学位,并按规定的留学期限(包括获得博士学位后经批准延期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回国的,按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时间计算工龄。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出国留学事业发展,国家设立出国留学专项经费。为规范出国留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经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赴国外学习、访问、交流,奖励优秀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以及开展留学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项目要求,通过专家评审,择优公平选拔的赴国外学习、进修、交流、科研的人员。

第四条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明确经费管理责任和要求,确定经费收入来源、支出范围,加强预决算管理,保障经费合理使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留学政策,提出下一年度出国留学工作计划,拟定留学项目、留学人员规模、留学人员结构等,于每年编制预算前,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承担组织管理任务的其他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中央部门预算规定程序,编制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依据包括:

(一)享受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预计人数和各项资助标准;

(二)组织管理工作需要和业务费用开支标准;

(三)各项收入预计规模;

(四)以前年度出国留学经费结转和结余情况。

第九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报送出国留学经费专项分析报告,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各单位应编制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收入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款,是指从财政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捐赠收入,是指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并用于开展出国留学工作的收入。

(三)合作收入,是指在开展出国留学工作过程中,与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按照合作协议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上述收入以外,依法取得的违约赔偿收入等。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经费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三)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用于出国留学资助和组织管理工作;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支出包括资助经费支出和组织管理经费支出。其中,资助经费支出包括出国留学资助经费支出、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以及其他资助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资助经费支出包括:

(一)学费、注册费或研修费,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支付国外留学机构的学费、注册费或研修费等。

(二)奖学金,包括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

(三)艰苦地区补贴,是指用于发放赴条件艰苦国家(地区)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特殊生活补贴。

(四)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及结业回国的交通费。

(五)签证护照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办理签证、护照的费用。

出国留学人员根据留学项目类别、留学国别、留学身份等因素全或部分享受以上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用于资助回国工作留学人员和已取得突出成就的留学人员回国开展科研合作、交流等活动的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其他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经财政部、教育部批准的其他资助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组织管理经费支出包括:

(一)选派和跟踪管理经费,是指用于开展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受理、选拔、录取、派出、违约追偿、跟踪管理等工作的经费。

(二)宣传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加强与留学人员联系,对留学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和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开展各种集体活动的经费。

(三)培训经费,是指用于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开展的语言、文化、心理、安全、专业预备教育等培训的经费。

第二十条 出国留学经费资助对象主要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

第二十一条 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留学项目类别包括:

(一)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

(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三)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

(四)国家公派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五)高校合作项目;

(六)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

(七)政府互换项目;

(八)中外合作项目;

(九)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

(十)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留学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出国留学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并建立出国留学经费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支出标准。中外合作项目中,合作双方对资助内容和标准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出国留学人员基本学习生活需要、国外主要生活用品物价水平以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资助方式和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留学人员回国科研工作特点、国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第二十三条 出国留学经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发放: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发放给留学人员。

学费、注册费和研修费,由驻外使(领)馆统一支付。

国际旅费和签证护照费等,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统一支付。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拨付至受资助人员单位或由教育部确定其他拨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使用出国留学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加强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单位负责人对出国留学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应当对出国留学经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务相关制度,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出国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出国留学经费现象,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等情况,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出国留学经费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预算执行情况、各类资助发放情况、信息化建设水平等为主要依据,对出国留学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今天关于“山东硕士公费出国留学补贴”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山东硕士公费出国留学补贴”,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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