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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学生回国落户上海2.留学生落户上海如何办理
3.非上海生源非上海户口,留学生归国如何落户上海?
4.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电话
5.留学生落户上海流程
6.留学生上海办理落户
留学生回国落户上海
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二)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三)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
(二)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
(四)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
(五)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六)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七)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八)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九)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十)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十一)有婚史者须递交结(离)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离)婚证明另需附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十二)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配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及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同时申请落户。留学人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不属随迁范围。
第五条 家属申请随迁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安置登记表(附一张二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所需材料与留学回国人员相同。
(三)随(归)迁配偶(属农业户口的须先办理“农转非”)和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
(四)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五)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注销户籍的,须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要在父(母)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且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
(六)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聘用)合同。
(七)放弃随迁的配偶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
(八)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需提供学籍证明。
(九)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及家属随迁,应当由留学回国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是指: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二)大型跨国企业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注册并设有专职人事(组织)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社团机构单位。上述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无专职人事部门的民营企业的申请,须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用人单位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理申报。
第七条 申请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
(二)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四)系事业、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五)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六)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1、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2、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3、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4、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5、分支机构的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七)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社会保险缴纳单。
(八)属留学人员来沪投资创办的企业需提供本企业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关于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门(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具有特殊专长或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三)受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六)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本市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的《不予审批决定书》。
(七)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函、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手续,并网上告知申请单位。
(八)申请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及劳动手册等手续(户口申报须在人事档案调入后办理)。
第九条 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留学生落户上海如何办理
一、留学生落户上海办理方法:
第一步:单位资质审核
单位在“一网通办”系统提交申请,进行在线资质审核
(二)选择“我要办——个人——户籍办理——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点击“立即办理”进入自助经办系统。
(三) 右侧导航菜单打开“单位信息管理”,选择“单位信息填写”。
(四)单位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单位信息上报”,核对单位信息无误后,将界面拉到末尾,点击“上报”按钮。
第二步:个人信息填报
填报个人申报信息并提交系统审核
右侧导航菜单打开“申请信息管理”,选择“新增”
(一)插入公司CA证书(数字证书),打开上海一网通办首页并选择法人用户登录
(二)填写身份证信息,点击“下一步”,开始填写个人信息。
(三)首先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留学人员申请条件或依据选择”,并依次填写个人信息。
1、个人信息填写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① 申请人基本信息填写(注意籍贯信息的填写,不要错字、漏字)
② 主要科研成果(工作业绩)及专业特长(限500字)
③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填写
④ 就业及社保信息填写(劳动合同起止日期、是否为事业/机关单位编制内人员/是否为创业人员等)
⑤ 户口迁出地信息(需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保持一致)、户口迁入地信息(可照下图填写)、档案信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
⑥ 教育经历(从高中起)
⑦ 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时间需要连续、待业时间超过三个月,填写待业)
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⑨ 获奖情况(日期、名称、发奖单位、荣誉等级、证书编号)
⑩ 子女信息(如无则不填)
(四)以上个人信息填写完毕后需要上传相关附件
附件为系统根据你的个人情况自动生成的附件列表,系统有样张可供下载。
二、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签订期限2年
2. 要求合同剩余期限3个月才能提交落户申请
注意:
(1)公司为落户人员缴纳的社保个税基数需满足落户要求
(2)劳动合同不能为派遣合同。
(3)公司内部是否有忠诚度考核、霸王条款等问题(比如落户后多少年之内不可离职,大额违约金等)。
(4)公司配合度要高(文件盖章、走申请流程等)。
三、上海留学生落户学历要求
1、(2022年底最新标准变更)
无需缴纳社保直接落户
国外高水平大学博士毕业生
对于毕业于新发布学校榜单世界排名前50名院校的,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要求,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即可直接申办落户。
2、半年1倍社保基数
对于毕业于新发布学校榜单世界排名51-100名的,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不看社保基数。
3. 一年1.5倍社保基数
四、上海留学生落户境外累计学习时间要求:
1.博士学位留学生 —— 在外累计学习时间需满1年;
2. 硕士学位留学生 —— 在外累计学习时间需满半年;
3. 学士学位留学生 —— 在外累计学习时间需满2年;
4. 进修人员、访问学者 —— 在外学习时间需满1年。
ps. 境外高校录取后在国内就读,国内学习总学分不能超过50%
境外高校录取后非学历教学学分<20%
五、部分新政修改内容
首份工作地不再需要在上海,要求回国后2年内在上海参加工作,并且此后一直在上海工作,不能再去外地工作!
其他注意事项:
1. 留学生落户申请办理结束前(领取身份证前),申请单位必须确保申请人的社保正常缴纳,个税正常申报,不可以出现社保断缴、漏缴、补缴,不可以出现个税漏报、补报。
2. 留学生在申请单位缴纳社保期间,不可以频繁或长期出境。
3. 留学生在上海缴纳社保个税期间,不可在外地(上海以外城市)缴纳社保个税。
4. 留学生归国后至申请办理结束前(领取身份证前),不可以人才引进落户外地(上海以外城市)。
5. 入职公司后,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缴纳社保的单位不是同一个,就无法申请落户。
6. 漏税需要补缴,但补缴是不算在累计期间内的。
7. 目前留学生落户上海公司是没有名额限制的,但是不排除一些大型公司由于要落户的同学过多,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可以申请,入职前可以问一下HR这方面的问题。
8. 如果五险一金中的公积金没有缴纳,是对申请落户没有影响的。
9. 办理落户手续中途是不可以离职的,需要等落户通过后才可以,如果碰上公司信息变更需要及时更新。
10. 公司的营业执照也要注意到,万一有效营业期小于6个月,是不可以申报落户的。
法律依据: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非上海生源非上海户口,留学生归国如何落户上海?
你的情况只能办理A类居住证。因为只能恢复你出国以前的户籍。你又不是上海的大学毕业落户过上海的。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户口登记以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为登记原则。本市居民应当依法进行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 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 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除外。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
第九条 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条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居住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本市居民死亡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三条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四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五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购买、交换或分配住房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商品房,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六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十七条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可以迁移入本市农业户口配偶处。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居民系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本市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系迁(移)入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
(二)系迁(移)入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
(三)离婚后迁(移)到子女或者父母处。
第十八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一)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二)迁(移)入后不造成住房困难(按照迁移时本市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第十九条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概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变更为非农业户口。
已在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且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外省市生源学生毕业后,符合本市有关户口迁移规定的,可以办理本市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条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三条 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五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错号、重号的;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更改性别的。
第二十九条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
第三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 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二条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口:
(一)有在本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公民;
(二)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三)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年市政府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四)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职工,户口可以报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宿舍面积核定该单位可以申报集体户口的人数。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口: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五条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或者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第三十六条 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 证件签发
第三十七条 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或分配住房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三十八条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三十九条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条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一条 《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二条 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另行下发)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户口迁移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户口管理工作,并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赁公有住房的本市居民。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新生婴儿”是指本规定施行之日后出生的婴儿。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1、《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2、《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上海市公安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一:
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被代理人 等 人,因故无法由本人前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特委托 代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被代理人的户口自 迁移至 。
被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签字(盖章)
公民身份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
年 月 日
备注:
一、申请迁移人员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均需签字或盖章。
二、办理户口迁移委托时,必须携带申请迁移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附件二:
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
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分(县)局 派出所:
我是 路 弄 号 室的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现有申请人 (及其随迁人 等 人),原户口在 ,正向你所申请将其户口迁入我户内,我同意将他(她)们的户口报入我户内。
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 (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电话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电话为021-64829191,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邮政编码为200235,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5:00(国定节假日除外)。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简介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中心围绕上海教育"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理念,遵循"学生为 本、服务为先"的原则,聚焦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工作,围绕中心发展,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高校、中职校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市教委做好全市高校、中职校学生工作制度的建设,按照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具体操作工作。
二、负责全市高校、中职校学生工作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高校、中职校学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和其他服务工作。负责高校、中职校学生工作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统计分析,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监测体系。负责本市高校、中职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跟踪调查等相关工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四、负责全市高校学生工作的相关事务受理及指导服务。
(一)负责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行政委托业务和代理业务。受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并建立引进人才数据库。为用人单位提供落户毕业生的人事代理等服务。
(二)负责高校毕业生供需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统筹协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工作,开展网络就业市场服务。
(三)承担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和创业教育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等相关工作,承担全市高校国家和本市奖、助学金有关工作;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工作。开展其他高校学生资助工作。
(五)承担全市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本专科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外国留学生,成人高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和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开展高等教育学历网上查询、认证(鉴定)服务工作。
五、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工作的相关受理及服务工作。
(一)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顶岗实习和就业情况统计与分析,建立毕业生统计工作电子档案、数据库。承担中职校学生就业和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承担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免费教育等学生资助工作,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帮困信息核实、汇总、分析。
(三)承担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日常学籍管理、学历证书印制发放等工作。
六、完成市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将以"卓越、协同、开拓、进取"的精神、提供"热情、周到、规范、高效"的服务,发展成为集学籍学历、学生资助、就业指导等相关事务、信息资讯、研究工作等职能于一体的公益性教育咨询服务机构。
留学生落户上海流程
法律分析:1、用人单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2、具有特殊专长或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请。3、受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4、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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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想要落户上海,具体需要哪些流程?提交预审大概需要多久?留学生落户上海线下递交材料审核要多长时间?户口怎么办理?相信这是很多留学生的疑问,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留学生落户上海流程一、累计社保(6个月、12个月等)
根据留学生的不同学历背景,留学生落户上海的周期可以分为三种:直接递交、半年1倍和1年1.5倍。 需要找到具备落户资质的公司,并且全职连续工作。 如果基数没有达到要求也不用担心,第一份工作达不到基数要求,不影响你的落户资格,只要等换工作或者涨薪达到要求再申请即可。留学生落户上海流程二、提交预审1-2周
累计社保,通过试用,并符合落户条件后,可以进行公司验资,并提交落户申请。留学生落户上海流程三、调档、教育背景核实2-3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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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档案完毕后,可以预约进行线下递交材料,疫情原因需要提前预约,并且72小时核酸阴性。部分区可以跳过预约环节,直接去柜台递交材料。 在柜面,老师会验原件,收复印件,后续就可以坐等审核了。留学生落户上海流程五、领取电子批复:无需等待
审核通过后,即可拿到电子批复,去办理户口迁移留学生落户上海流程六、办理户口1-2周
可以提前做好实有人口登记 迁户口可以分为:线下和线上跨省网迁 迁好户口后,可以去派出所办理户口本和身份证,拿到户口本和身份证后,记得去办理劳动手册。好了,今天关于“上海留学生落户官方咨询电话”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上海留学生落户官方咨询电话”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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