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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个人信息泄露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2024-03-18 01:56分类: 硕士留学 阅读:

1、个人信息泄露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身份证、家庭住址、个人电话号码等等都有可能会被他人出卖泄露,一旦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别人泄露后,有些人知道泄露者是谁,就打算找人进行举报来帮助自己去维权。那么,个人信息泄露该向哪个部门举报?我给你提供一些意见。
一、个人信息遭到泄露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个人信息遭泄漏后,公民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维权:
1、按照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遭遇信息泄漏的个人有权立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2、个人还可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3、消费者还可依据
《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二、买房时个人信息被泄露怎么办
的一项调查显示,90%的网友曾遭遇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渠道很多,买房、买车,住院,购买保险,办理会员卡、银行卡,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水表、煤气等,每个环节都有出现信息泄露的可能。个人信息被登记后,商家不当泄露或非法交易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提供个人信息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个人信息收集和买卖甚至发展成了一门产业。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会打扰人们生活的安宁,甚至有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首次规定了侵犯公民信息罪。侵犯公民信息罪包括两个罪名:一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二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个人基础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属于个人秘密,是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容许非法获取,不允许以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营利,或私自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易。如果行为人明知不能公开、泄露或用作其他用途,却仍出售或非法公开、泄露、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犯罪,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事实上,即将于3月15日开始施行的新消法第二十九条明确提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个人信息泄露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2、警察泄露报警人信息怎么举报

警察泄露报警人信息怎么举报

1、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遭遇信息泄漏的个人有权立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2、个人还可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3、消费者还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信息泄露的解决办法

(一)更换账号。

个人信息泄漏后,要第一时间换账号。由于现在网络十分发达,信息泄露之后如果不换账号,那么在这个账号下登陆的各种信息就会源源不断地流出。因此,一旦发现了泄露的源头,就要立刻终止使用这个账号,从源头切断泄漏源。

(二)更改重要的密码。

现在的人离不开网络,一旦个人信息泄露,涉及面非常广。尤其对于喜欢网购的人来说,个人信息往往和银行账号、密码等重要的信息联系在一起。因此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应该马上更改重要的密码,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三)报案。

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应该报警。报案的目的一来是保护自己的权益,二来也是可以备案。一旦有更多的人遇到和你类似的情况,就可以一起处理。这样不仅可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还可以避免更多的经济损失。

(四)律师起诉。

如果个人重要的信息丢失,而且知道怎么丢失的或者是有很多线索,那么就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律师给予肯定的答复,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收集证据。

在信息泄露之后,很容易收到各种各种的邮件,接到天南海北的电话。这时候要留心,记下对方的电话或者是邮箱地址等有用的信息。可能这些信息很琐碎,但是一旦收集好这些信息不仅能帮助自己维权,而且还可能帮助更多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个人信息泄露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3、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八、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根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

法律分析: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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