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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

2024-03-18 01:11分类: 硕士留学 阅读:

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和股东之间的法律分离,法律上视为不同的主体。公司可以分别享有其资产和债务,但同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和股东之间的法律分离,公司在法律上视为独立的个体,具有与股东不同的法律主体地位。这意味着,公司在法律上可以独立进行经营活动、享有自己的财产和承担自己的债务,而股东则仅对公司进行出资,拥有相应的权益。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公司的财产、债务和风险等都是公司本身的,而非股东的,股东只有承担其投资额的责任。公司的债务无法转移到股东,股东也不能直接支配公司财产,否则将会触犯法律规定。此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规定了公司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如要进行资产处置、重组或清算等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并对相关方进行公告和通知等程序,以便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什么实际意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之一,具有至关重要的实际意义。它既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又为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意味着公司的财产、债务和风险等都是公司本身的,而非股东的,这可以有效地避免了投资者的个人或家庭财产被牵连。同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规定了公司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之一,具有至关重要的实际意义。它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为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公司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以便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股东、发起人等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因经营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公司能够证明该损害与其经营活动无关或者已经尽到了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抗辩。对于上述责任,受损害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公司人格否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名词解释

在公司法中,存在一个很特殊的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那究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名词解释?法人人格否认是针对那些滥用公司股东的人而言,下面为您介绍更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名词解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相反其是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升华。正是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相反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所以该制度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了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1、公司法人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
2、法人人格被滥用;
3、法人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这是一种法人人格的个案否定。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名词解释的相关知识,在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责任都是有限的,但是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权利,就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律分析: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超越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股东资格的“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这种情况还被形象地称为“刺破公司的面纱”,我们知道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就享有独立的财产权等,是一个民事主体,股东出资享有相应的股权,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如果股东打着公司的名号把其他股东用于出资的属于公司的财物通过关联交易、虚构账目等方式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既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又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那么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要求“坏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作为的,那么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坏股东”要求其赔偿公司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名词解释

法律解析: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 债权人 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法人人格否认和抽逃出资的区别在于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公司利益,还有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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