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社,中国留学社讨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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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我要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中国留学社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浙江外国语学院师资力量怎么样?2.国内留学中介的历史与现状
3.在中国留学的外国留学生生活是怎么样的?
4.留学生服务中心周末上班吗
5.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浙江外国语学院师资力量怎么样?
1.师资力量
师资力量截至2022年10月,学校有教职工8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中副高以上职称占41.4%,具有博士学位教师占57.2%,具有6个月及以上国(境)外研修经历占52.08%,外语学科84.5%以上教师有海外留学经历。
2.科研成果
截至2020年5月,近三年来,浙江外国语学院教师共承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省部级以上项目77项,其中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7项,出版学术著作、译著48部。
3、教学资源
截至2022年10月,学校有教职工8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中副高以上职称占41.4%,具有博士学位教师占57.2%,具有6个月及以上国(境)外研修经历占52.08%,外语学科84.5%以上教师有海外留学经历。
国内留学中介的历史与现状
教育部颁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这是一个特许行业,不是一个谁想参与就参与的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但是,信息的不对称催生了留学中介这个行业,而市场的力量更是非常强大的,经济的全球化不断推动着教育国际化发展的步伐,持续攀升的出国留学人数让出国留学中介行业看起来欣欣向荣。
第一、留学中介的历史和现状
官方对于留学中介机构的审批许可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最初的严格地有限审批,第一批全国仅68家,能够获得审批的要么是教育主管部门背景的机构,要么是确实有实力、有经验、有院校资源的少数机构;接下来很快批准了第二批,在北京体现了一个显著特点,很多部委背景的机构获得了资质;3-5年内,全国相继批准了共400家左右的留学中介机构;前年教育部在江苏、山东、天津、江西等4省市试点,由省(直辖市)教育厅审批、教育部备案的方式,然而只有山东一次性批准了10多家机构。到目前为止,全国有教育部批准或者备案的留学中介机构共计400多家。
历经12年发展,中国自费出国留学的人数已经增长了6倍以上,留学中介行业堪称蓬勃发展,未获得留学中介资质而实际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各类机构在数量上绝对远远超过417家,难以尽数。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有的机构关门大吉,有的机构脱颖而出,成为了跨区域、跨行业(如进入培训行业)的综合性大型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然而,市场的残酷竞争并没有让这个行业如善良的人们所预期的那样:诚信、透明、负责、专业。
第二、留学中介行业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自费留学的学生有大约60%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留学中介办理手续而出国留学的。对留学中介而言,这是很辉煌而且颇感自豪的数据,也说明很多学生还是需要留学中介的服务的。
1)留学中介:让人又?爱?又恨
有人评价,留学中介是狼。明知道留学中介是狼,不可怕,可怕的是披着羊皮的狼。
留学中介在卖什么呢?与麦肯锡一样同属咨询行业,同样应该是权威与专业。这个行业已逾10年历史,不能否认有一些留学中介具备相当的管理水平,有一定规模的专业队伍。但是,真正能够对国外社会、文化、院校、专业、就业等了如指掌的留学咨询顾问有多少?真正具备职业规划能力,又能真心为学生做科学留学规划的顾问又有几个?有些号称高端人士指导学生写的申请文书,一样错误百出,甚至连院校的名字都能搞错,这无疑打了留学中介一响亮的耳光。
大家在谈留学中介的时候,多多少少地把教育部批准的?留学中介机构?连同一些在实质上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咨询公司?、?院校代表处?、?独立咨询师?、国内?院校中介?等都归入了留学中介,林子大了,当然是什么鸟都有了。无良、无知、无法无天者不乏其人其机构。
说到?造假?,这个行业内的人无不三缄其口,造假的量和造假的比例到底有多高,没有人确切知道,也没有人能否认有的造假行为曾经或者正在或者即将发生。据媒体和相关部门透露,除了私刻公章等刑事案件,假成绩单、假毕业证、假的获奖证书、假的银行资信证明等等,也无一不可造,无一未被造过。真实害惨了学生。
2)留学行业遭到的投诉众多
随着自费留学市场的日益红火,消费者的有关投诉也在增多。调查显示,留学服务行业的投诉热点大都为前期大夸海口,后期服务落实不到位,承诺未能兑现。简单地说,给学生(消费者)的印象就是:签约前后差异大,签约前,留学中介像孙子,签约后,学生立刻面对的是大爷。以2008年投诉情况为例,2008年共接到全年的投诉2468件,比2007年上升31.6%。
分析留学失败案例和投诉案例发现,即使是合法的留学中介,在服务过程中,学生普遍对于服务态度在签约前后的差别很大非常不满,而且在办理过程对于合同的理解和费用支付、费用退还等经常出现分歧,一旦办理失败退费常常遇到拖延、留学中介单边解释等问题。留学监理网面向学生所做的调查结果,如图所示:
第三、教育部对于留学中介的监管
教育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在1999年发布了一个针对自费留学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规定文件。教育部于2002年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设立了教育涉外监管处,发布了教育部涉外教育监管信息网,之后经过两年的整顿和规范,自费留学中介活动已经逐步走上规范运行的轨道。
为了打击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市场中转借资质、变相挂靠等非法中介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利益,促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对外交流与合作,并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管理,教育部通过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经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等核心资质情况。
针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中的一些问题,教育部先后采取了一系列规范和整顿措施,包括公布留学中介服务示范合同、公布国外正规院校名单、发布留学预警、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严重违规案件等。 教育部的监管借助于网络平台和媒体,对留学中介机构起到了引导和震慑的作用,也越来越引起了社会及学生的重视。
从目前的情况,针对留学中介时常丧失商业道德底线的现象,政府行政层面的监管还有些许无能为力之处。如何经常性地对留学中介的行为准则施加影响,常态性地披露留学中介的违法违规现象,更高效地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也许将会是主管部门正在研究的问题。
(教育部涉外教育监管网的访问趋势,截止到2011年10月)
教育部通过留学预警等形式提醒学生,出国留学一定要选择质量可靠的学校。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留学时,应查验其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其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并核对其核心资质情况。同时,要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所要选择的留学院校的资质情况,应查看驻外使领馆对该院校的认证文件,了解中介服务机构是否与该院校签署了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以及该合作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报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时,除了要将涉及双方利益的核心内容写入合同外,还应注意合同中署名的留学中介机构名称是否与其?资格认定书?上的名称相符;缴付有关费用时,应索要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让学生和家长感到郁闷的是,即使完全按照教育部的提醒去办,仍然会掉入各种陷阱,仍然会与留学中介产生各种纠纷。很多投诉案例都体现出同样的一个问题:在咨询过程中,甚至签合同时都没有发现问题,觉得留学中介很不错,是值得信任的。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在中国留学的外国留学生生活是怎么样的?
来华的留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以及交换生,每个国家的人群社交和生活方式都不一样,更何况每个人本身性格,生活方式都不一样,所以杜绝一棍子打死由于身份的不同,他们的语言水平以及课业压力是不一样的。交换生由于在华时间短,课业压力小,所以基本是抱着旅游玩耍的心态,更何况中国是个大国,好玩的多了去了,这一下来了中国就和脱了缰的野马一样到处撒欢,这种心态是人之常情,估计大家也能理解。我当年出去交换也是这样,每天完成作业后,就到寝室楼下买杯咖啡,然后等那些身份和我一样的各国留学生一起出去浪,不喝咖啡不行,那群老外精力太旺盛了,黑白颠倒都毫无压力。有时候去酒吧,夜店,各种趴,有时候去爬山,海边沙滩喝酒或去郊游。总之,和我所在的交换国家的人民基本是路人,因为语言不通再加上又是非英语国家,我的经历供大家参考交换生的心境和生活状态吧往小了说,来华的每个国家的留学生也不一样,我对来自韩国,北欧和中亚的留学生比较熟悉。韩国本身是一个酒文化和夜店文化盛行的地方,在韩国下课后和下班后三五成群地去喝酒聚餐太正常不过了,喝高兴了继续转场,换个地方继续喝,吐了再喝。特别是韩国受儒家文化影响,等级森严,长辈或领导叫你去喝酒,你敢不答应,那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规矩,是游戏规则,你不去等着受排挤吧。所以,他们来了中国后,也继续这样干。望京基本上已成了韩国城,大家要是对韩国美食感兴趣可以去那吃,比较正宗,因为是韩国人聚居区嘛,好多店是韩国人自营的。
留学生服务中心周末上班吗
留学生服务中心周末不上班。
留学生服务中心对外服务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6:00(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以事业单位法人注册。
主要从事出国留学、留学回国和来华留学以及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关服务,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扩展资料:
一、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国留学培训基地
自2007年4月,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先后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东北财经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西南财经大学、青岛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湖南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厦门大学、云南大学、扬州大学、武汉大学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高校合作,共同建立了出国留学培训基地。
出国留学培训项目的学生在国内合作院校进行外语培训及留学预备课程的学习,在国内的阶段性学习结束后,成绩合格的学生可赴国外学习,在注册国外大学学籍后,学生继续攻读国外院校相应的课程,取得国外大学学位。国外大学将视国内学习的情况豁免相应的课程或学分。
出国留学培训项目是中心为培养适应全球化发展趋势并具有国际化背景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探索出的一种全新模式;项目疏导和规范了有关院校的跨境教育项目,是协助教育部规范出国留学市场秩序、建立出国留学示范样板,有效推动我国国际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留学生服务中心发展方向
坚持专业化、国际化、社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标准,将“中心”发展、建设成为逐步面向社会的、能够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为我国的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社会机构。
发展、建设成为我国留学服务事业中作用发挥重大、行业地位权威、业务领域齐全、管理水平良好、队伍建设合理、国际影响广泛、两个效益显著的综合性知名留学服务机构。
百度百科-中国留学服务中心
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世界各地。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争取海内外企业、团体和人士的支持,组织募捐,接受捐赠,促进留学人员事业健康发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和利用海内外人才资源与人才市场,积极吸引我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支持留学人员自主创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留学人员工作服务。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社会团体、企业与个人捐助。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央统战部。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南河沿大街1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报效祖国提供多种形式的资助与服务;
(二) 鼓励和支持留学人才为我国贫困地区的发展服务;
(三) 吸引和推荐留学人才为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相关部门服务;
(四) 加强与海内外留学人员、留学人员团体和国际相关非营利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五) 利用海内外资源,以多种形式,促进国内所需人才的培养与交流;
(六) 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资格:
(一)有社会声望、有代表性的金融、法律、管理专家和学者;
(二)对基金会有重要资金支持的企业家和经济界代表人士;
(三)具有实际工作经验、担任相关领导职务的代表人士;
(四)有留学背景或国(境)外工作经历的优秀人士。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基金会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改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参与本基金会重要决策并赋有表决权;
(二)监督基金会章程实施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于职守。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理事会,可由理事长委托一位副理事长担任召集人;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过半数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预算及决算。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经2/3理事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各项决议应当场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长签字后实施。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和主要捐赠人分别选派,由业务主管单位审定;
(二)登记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再履行理事会选举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基金会其他有关重要事宜。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除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支持;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需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每年至少向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工作一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支持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或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
(二)推进海内外高级专业人才培养和交流,支持国内优秀高级专业人员赴国(境)外留学、进修与培训,提供与国际人才交流相关的咨询与中介服务;
(三)聘请国(境)外具有世界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专家来华工作,支持国外智力成果的引进、推广和示范基地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与开发;
(四)支持和奖励为留学人员事业做出贡献的团体与个人,奖励回国创业、为国服务并作出杰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用于海内外人才培养与教育,捐助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全国性募捐及专项投资;
(二)用于国外智力成果的引进、推广和示范基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与开发,捐助额在100万元的专项投资。
第三十九条 依法募集、使用并管理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财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的审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
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好了,关于“中国留学社”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中国留学社”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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