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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亲亲相隐指的是什么?

2024-04-04 00:16分类: 教育知识 阅读:

1、亲亲相隐指的是什么?

“亲亲相隐”是指基于人性中最真挚的情感对自己的亲人有所袒护、隐瞒,不检举亲人的罪行。这是一种道德观念,源自于古代中国的儒家思想。在古代,为了维护宗法伦理和家族制度,“亲亲相隐”这一提法被解读并形成古代刑律的一项原则,即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这一原则在古代和现代法律中都有体现。

亲亲相隐,亲亲相隐指的是什么?

2、亲亲相隐不为罪

亲亲相隐不为罪,是一条刑法原则。
所谓亲亲相隐不为罪,即法律规定近亲之间相互隐瞒某些法定罪行而不构成犯罪,其立法目的旨在平衡个案追究与人伦常情之间的价值。作为一条古老的刑法原则,亲亲相隐不为罪迄今仍为中外刑事立法所沿用,只是适用的罪种范围不一而已。比如,改开后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即免除了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强制作证义务。再如,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也肯认被告有权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才相互知道的信息。又比如,欧陆法系的《德国刑法典》和《日本刑法典》都规定被告可拒绝作出不利于自己亲人的陈述,其窝藏行为应减轻或免除刑罚。
作为文明社会的普遍原则,亲亲相应不为罪在中国最早出现于《论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可见即使在礼法合一时代,孔子也是一位法学家。他提出的亲亲相隐不为罪原则,旨在平衡追究犯罪与维护家庭关系稳定这两种价值之间的冲突。经春秋及至民国,历朝刑法都沿用了亲亲相隐不为罪原则。《唐律》规定,除谋大逆这类重罪和某些亲属互害之罪外,其余均适用亲亲相隐之规。
父子、母子、夫妻相互划清界线乃至互相举报的反人伦模式始于1966年,止于1976年。其间,最令人惊讶的案例是安徽一位儿子举报自己生母在家庭饭桌上的一句闲谈,结果这位可怜的母亲很快被法院处以死刑。1980年该案平反时,这位母亲的坟头已长满了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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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亲亲相隐不为罪 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亲亲相隐,指出于人性中最真挚的情感对自己的亲人有所袒护、隐瞒,不检举亲人的罪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亲亲得相首匿名词解释是什么?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以及特定的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免除处罚的原则。

“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典型,是古代封建社会为体现儒家的“孝亲”伦理纲常和宗族家长制度而确立的一个诉讼原则。“亲亲相隐”自秦汉初步形成,直至中华民国,伴随且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

“亲亲相隐”制度的特点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总是与儒家提倡的“孝道”分不开的。中国古代在西周、春秋时期是家本位,战国和秦朝是国本位,西汉至清末是国和家本位。所以,在西周和春秋时期,以“君父一体,忠孝合一”宗法等级精神来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方面,提倡无条件的“亲亲相隐”。

(二)人伦精神是“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追求。在中国古代,之所以实行“亲亲相隐”制度,最初的目的是对人类亲情的爱护和宽容。

儒家创始人孔子首先提出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仁者爱人”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无不表现了鲜明的人伦精神,所以作为在古代的礼指导下的法也应体现这种人伦精神,故而产生了“亲亲相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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