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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论法的精神》作者是谁?

2024-10-04 06:39分类: 教育知识 阅读:

论法的精神,《论法的精神》作者是谁?

1、《论法的精神》作者是谁?

《论法的精神》作者是查理·路易·孟德斯鸠。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法学家,西方国家学说以及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与伏尔泰、卢梭合称“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侠”。

其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论法的精神简介。

《论法的精神》全书共6卷31章,其中上册是3卷19章,下册是3卷12章。第1卷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第2卷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第3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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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简要概述

这本书是一本大部头的著作,全书共分为六编三十一章,旨在讲述不同方面的法律在不同政体的国家内是如何产生和应用的,法律(包括政治法、民事法)必须同已经建立的政体的性质与原则相适应,必须与国家的自然状况相适应,包括气候的冷、热、温;土壤的特征、位置和面积,与农民、牧民、商人等人民的生活方式相关联,还要和居民的宗教、癖好、财富、人口、贸易、风俗礼仪相关。以上描述的种种,全部在这本书的三十一章中得到了论述。而法律与这些事物的关系的集合,便是孟德斯鸠所谓的“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首先对法的本质进行了探讨,他认为法是源于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一切事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孟德斯鸠将物质世界与智能世界(个人认为这里的智能世界便是人类社会)进行类比,他说:物质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构成的,它的运动必然具有某种不变的规律。如果我们在此之外再臆造出一个世界的话,那个世界要么具有永久不变的规律,要么就被毁灭。法便是这种规律的集合。孟德斯鸠还对自然法、人为法进行了区分,阐述了在人类社会中,个人与国家的战争促使了政治法的诞生;个人与个人的战争促使了民法的诞生,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则促进了国际公法的诞生。

孟德斯鸠提出,法律要与政体相符,与国家的特征相符。随后,他对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的性质与原则进行了分析和论述。这种分类在这本著作中是基础性的,书中的后续内容包括立法、民法、刑法、国际法、三权分立、税法等均基于这种分类来展开论述。孟德斯鸠认为:共和政治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贵族政治属于一种居于民主、专制制度之间的过渡整体),这两种政治的基本法律是关于投票和选举的法律,包括投票的方式(公开投票与否)、投票人资格的确认(即选举权的确认,图利乌斯对罗马人进行百人团的划分、梭伦对雅典人四个阶级的划分)、投票人数的固定与否等等。

君主政体的性质则体现在过渡性权力、从属性权力和依赖性权力,最为自然的过渡性权力便是贵族阶层的权力与僧侣阶层的权力,这二者限制君主权力,防止君主政体滑向专制,就像海岸边的草丛和微小的沙砾,它们虽然微不足道,却能阻止大海覆没陆地。

在专制政体中,暴君同样需要另一个单独的个人(或是机构)来替他行使权力,这便是宰相,在专制政体国家,设立一个宰相,就是一项基本法律。所以,在中国的历史中,即使明朝以后废除了宰相制度,依然诞生了内阁,清朝同样产生了军机处。这说明孟德斯鸠的论述是正确的,在专制国家可以没有宰相,但是不能没有宰相这种职能。

而后,孟对政体的原则进行了论述,他说政体的性质使政体“是其所是”,而政体的原则使政体“行其所行”。民主政体的原则是政治德行;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则是恐怖。这样,国家对公民的教育便要与不同政体而对原则相适应。在君主政体中,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不是好坏,而是超群与否。因此,向女性献殷勤,如果带上爱慕之情或是征服欲,荣誉是允许的;施展权诈阴谋,如果与雄伟的抱负相结合,荣誉也是提倡的。并且,礼仪成为了荣誉的派生物,它的作用就是用来证明“超群”。孟还论述:礼仪的本质虽然是用虚假的尊贵来表示真正的尊贵,但有时虚假的尊贵甚至比尊贵本身还要重要(形式有时要大于实质)。在君主政体中,最好的教育就是不教育,奉行愚民政策。如此,每一个家庭都是一个独立王国,有自己的习惯和观点,便难以形成社会合意。而后再将恐惧与宗教灌输给人民。

接下来便是立法、民法、刑法等在不同政体原则中如何适用的关系。在共和政体中立法要保证平等和节俭。平等的实现要通过对土地的平均分配以及平均的延续。这样便涉及到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例如在雅典,允许同父异母的兄妹之间的婚姻,却禁止同母异父之间的婚姻,这是因为如果女性的父亲如果没有儿子,那么这个丈夫便获得了两份遗产,有违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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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是什么?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年)原名查里·德·色贡达(Charles

Secondat),孟德斯鸠是他的男爵称号。他虽然身为贵族,却抨击法国的政治专制,年轻时匿名发表了政治批判著作《波斯人信札》。1728年他被选人法国科学院,后到英国考察两年,回国后辞去官职,潜心著述。1734年发表历史名著《罗马兴衰原因论》,1748年发表代表作《论法的精神》,风靡欧洲,被狄尔泰誉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孟德斯鸠是历史学家,他对历史上和现实中各个民族的法律都进行了概括。他把造成种种法律的不同原因归纳为民族性格、政体形式、地理和气候条件等因素,这些因素的总和就是他所称的法的精神。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孟德斯鸠所说的法的精神不仅是经验事实的概括,更重要的是理性的原则。正如他在说明自己的方法时所说的那样:

通过对人的考察,我得到这样一个信念:人类无限多的法律和风俗不是出自偶然的念头,我于是确定了一些原则,我看到,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申而出的,所有民族的历史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

他所建构的原则就是当时流行的自然法的观念,他的法哲学的特色是说明了自然法的理性基础及其在社会政治中的运用。

从广义上理解,自然法是“由万物的本性派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说:“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实体都有它们的法,神有神的法,物质世界有物质世界的法,人之上的天使有天使的法,人有人的法。”~切实体都遵循法,即使神也不能例外,造世主对世界的统治依法进行。“因为世界没有这些法则是不会存在的。这些法则是一种确定不移的关系……每一种特殊都有齐一性,每一种变化都有恒定性。”不难看出,神的法则相当于自然规律。孟德斯鸠用自然法否认了神迹和启示,使法成为理性可以认识的对象。

孟德斯鸠最关心的当然还是人法。他说:“理智界远不如自然界治理得那样好。”人作为自然实体,受不变的法则支配;但人同时也是理智实体,他的有限知识和脆弱的感情阻碍或改变着法则。因此,人不能成为自己制定的成文法的基础。自然法是客观的“公正关系”,先于成文法的基础。孟德斯鸠承认,在人类进人社会状态之前,有一个被自然法所支配的自然状态,但他没有论述人是如何以及为何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他的主要任务是从自然法中寻找他所看到的种种成文法的合理的基础。

孟德斯鸠说,自然法与人的本性和生活条件相吻合,是“惟一从我们的存在结构派生出来的”。自然法的应用范围包括和平、自养、互爱和社会生活。战争起源于社会,包括国与国、个人与个人的战争,“战争状态乃是促使人间立法的原因”。为了战争和和平的目的而制定的成文法包括国防法。政治法和公民法,等等。成文法要符合建立政府的“本性和原则”,尤其要适应一国的自然状况,因为地理环境决定着民族性格和社会制度。孟德斯鸠着重讨论了气候、土地、海洋对于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影响,但这不能表明他是地理环境决定论者。全面地看,孟德斯鸠的观点是,自然法是决定成文法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最终依据,但不同的民族根据自然法决定他们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时,受到包括地理环境在内的各种因素的影响。

4、《论法的精神》 的影响和意义 最好是英文的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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