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设施,公路设施包括哪些
1、公路设施包括哪些
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等。根据查询深圳政府在线网显示,公路设施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里程碑、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花草林木等。
2、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含哪些
摘要:秉承着对人们负责的态度,对于交通安全而言,无论是公路上所需要的标志、标线还是收费系统、监控等,都需要有对应的资质才可以将项目承揽,资质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单交安资质是什么呢?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含哪些?交安资质其实就是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设施、隔离栅、视线诱导设施、防眩设施、桥梁防抛网、里程标、百米标、公路界碑等。一、单交安资质是什么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均可办理,住建部规定资质全国通用,全国范围内使用(分公司或备案)。想要了解单交安的话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双交安,双交安即是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业内俗称“双交安”,包含两个分项(公路机电工程分项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资质。)因此单交安即指其中的一个分项,即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双交安资质可单独办理分项,也可以一起办理。
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含哪些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设施、隔离栅、视线诱导设施、防眩设施、桥梁防抛网、里程标、百米标、公路界碑等。
1、交通标志
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主要起到提示、诱导、指示等作用。它主要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等主标志以及附设在主标志下的辅助标志。标志的支撑结构主要包括柱式(单柱、双柱)、悬臂式(单悬臂、双悬臂)、门架式和悬挂式几种。
2、交通标线
交通标线的主要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它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等构成的。用于施划路面标线的涂料分为溶剂型、热熔型、双组分、水性四种,如果路面标线有反光要求,则在施工时,还应在涂料中掺入或在施工时面撒玻璃珠。突起路标根据其是否具备逆反射性能分为A、B两类:具备逆反射性能的为A类突起路标;不具备逆反射性能的为B类突起路标。
3、防撞设施
防撞设施主要包括护栏、防撞筒等。护栏的主要作用是防止失控车辆越过中央分隔带或在路侧比较危险的路段冲出路基,不致发生二次事故。同时,还具有吸收能量,减轻事故车辆及人员的损伤程度,以及诱导视线的作用。护栏的形式按刚度的不同可分为柔性护栏、半刚性护栏和刚性护栏,按结构可分为缆索护栏、波形梁护栏、混凝土护栏、梁柱式钢护栏、组合式护栏等,其中,波形梁护栏板又分为双波和三波两种。防撞筒的主要作用是吸收能量,减轻事故车辆及人员的损伤程度,同时也有诱导视线的作用。
4、隔离栅
隔离栅的主要作用是将公路用地隔离出来,同时将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人和畜等与公路分离,保证公路的正常运营。它主要包括编织网、钢板网、焊接网、刺铁丝、隔离墙以及常青绿篱等形式。
5、视线诱导设施
视线诱导设施主要包括分合流标志、线形诱导标、轮廓标等,主要作用是在夜间通过对车灯光的反射,使司机能够了解前方道路的线形及走向,使其提前做好准备。分合流标志、线形诱导标的结构与交通标志相同,轮廓标主要包括附着式、柱式等形式。用于轮廓标上的逆反射材料主要包括反射器和反光膜,其中,反射器有微棱镜型和玻璃珠型两种形式。
6、防眩设施
防眩设施的主要作用是避免对向车灯造成的眩光,保证夜间行车安全。防眩设施主要分为人造防眩设施和绿化防眩设施,人造防眩设施主要包括防眩板、防眩网等结构形式。
7、桥梁防抛网
桥梁防抛网主要设置于天桥或主线下穿的分离立交以及主线上跨铁路或等级较高的其他公路的分离立交上,用于防止杂物落在桥梁下方的道路行车道上,保证行车安全。它主要包括钢板网、焊接网等结构形式。
8、里程标(碑)、百米标(桩)和公路界碑
里程标(碑)、百米标(桩)和公路界碑主要作用是标识出道路里程和公路用地界限。
目前由于政策原因,相关部门停止受理单交安资质新办的业务,如果想要获取资质只能通过资质转让。
3、公路安全设施都有什么
人行地道、人行天桥、照明设备、护栏、标柱、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指的是为保障行车和行人的安全,充分发挥道路的作用,在道路沿线所设置的人行地道、人行天桥、照明设备、护栏、标柱、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设施的总称。
4、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
法律主观:
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为按照路产修理的实际损失赔偿。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法律客观:
《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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