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共分多少章多少条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共分多少章多少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共6章43条,分别为“总则”、“节能规划”、“节能管理”、“节能措施”、“监督和保障”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公共机构的内涵、节能的管理体制、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的社会监督和表彰奖励、节能规划的实施及备案、节能管理、节能措施、节能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是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而制定的一个条例。2008年7月23日,经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知多少
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明确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公共机构公务用车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
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自哪一年10月1日起实行
法律分析: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4、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规定
法律分析:为建立公共机构节能长效机制,表扬先进,激励后进,进一步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完成全省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229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8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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