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
1、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要求:
1、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区别:
主要是就职范围的区别,会计机构负责人指的是设置了会计机构单位所任命的全面负责该机构工作的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指的是在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机构单位中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与会计机构负责人同样是对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负有全面组织和领导的责任,然后按照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
会计机构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
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不得兼管出纳工作。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2、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什么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通常是由单位负责人提名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批准作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负责人。根据会计法相关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具体职责如下:
1、遵守国家法规,制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2、组织筹集资金,节约使用资金。
3、认真研究税法,督促足额上缴。
4、组织分析活动,参与经营决策。
5、参与审查合同,维护企业利益。
6、提出财务报告,汇报财务工作。
7、组织会计人员学习,考核调配人员。
3、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初级管理会计师报考条件
初级管理会计师报考要求需要具备大专或以上的学历,而对于只有中专水平学历的人士,则需要具备3年以上的财务工作经验才能报考。
初级管理会计课程主要课程有,管理会计职业道德、管理会计概论、预算实务、成本管理,从课程方面可以看出,初级的课程内容是比较基础的,都偏向于理论性知识点,课程内容会比较简单、易懂。
管理会计师(初级)一年有3次报考的机会,考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以及自己的空余时间来决定参加本年度的考试,与此同时考生也可以自行选择考试地点,考生是被允许跨地区考试,因此相对来说考试是非常人性化和便捷的。
初级管理会计师证报考条件
报考初级管理会计师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含在校生);
2、中专学历并具备3年及以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类、管理类、统计类、计算机、工程类等岗位工作经验;
3、获得会计、审计、统计、计算机、工程类等经济类、管理类上岗证。
管理会计师初级重点为预算、成本两大核心领域,帮助学员更快地适应管理会计一般岗位的需求,并为以后的管理会计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报考管理会计师初级的考生需在中总协所属的授权机构进行报名,报考费用包含课程培训费、首次考试费,不含补考费。
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谁负责监交
【答案】A、B
【答案解析】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 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 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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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事务所或者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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