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今起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实施的时间是
1、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实施的时间是
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实施的时间是2021年11月1日。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处理个人信息的注意事项:
1、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2、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3、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4、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综上所述,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2、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时间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涉及法律名称的确立、立法模式问题、立法的意义和重要性、立法现状以及立法依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例外及其规定方式、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关系、对政府机关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不同规制方式及其效果、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特定行业的适用问题、关于敏感个人信息问题、法律的执行机构、行业自律机制、信息主体权利、跨境信息交流问题、刑事责任问题。对个人及行业有着很大的作用。个人信息保护可以通过数据库安全的技术手段实现,核心数据加密存储,通过数据库防火墙实现批量数据防泄漏,也可以通过数据脱敏实现批量个人数据的匿名化,通过数字水印实现溯源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第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将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全面纳入保护范围,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性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管是在我们国家《民法典》还是在我们国家《刑法》当中,对此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那么有可能会触犯刑事犯罪需要受到刑事惩罚
4、个人信息保护法今日(1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该法特别规定了其需要履行的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共同构成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框架性规则的基础法律。律师认为,在三法下,企业往往具备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多重身份,在数据处理活动过程中,企业应当根据其数据处理身份识别、厘清并履行所适用的法律义务,建立完善业务开展以及内部数据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三大方面的合规举措。
一些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公司纷纷采取合规举措。10月29日,苹果公司向其用户发送了一封邮件,告知用户Apple已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实施做好准备。苹果强调,仅在有合法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使用用户的个人数据。此外,腾讯公司10月中旬宣布将于近期成立“个人信息保护外部监督委员会”,并公开招募委员会成员。更早之前,抖音电商运营团队宣布启动消费者隐私数据加密项目,京东发布《JD用户订单隐私安全方案》,阿里巴巴开放平台发布《依法加强消费者订单中敏感信息保护的公告》。
国泰君安研究所计算机首席分析师李沐华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地后,大大小小的互联网公司都会加大数据安全投入。假设单个网站或者APP投入金额超过五万元,潜在市场空间即达到千亿元,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地标志着网安行业一个新时代的开始。
值得注意的是,10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评估办法》指出,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这些情形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宁宣凤表示,在我国迎来网络空间治理规范集中完善、更新浪潮,形成顺应信息时代的系统法律设计的时代节点上,《评估办法》将成为网络空间治理框架性法律正式成型后,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系列规范中具有关键意义和地位的配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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