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留学生免税车,内蒙古留学生免税车政策
内蒙古留学生免税车,内蒙古留学生免税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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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1.内蒙古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2.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细则所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对客货两用汽车的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收。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外,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殡仪车、残疾人乘坐的残疾人专车,个人拥有有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辆(自行车除外);
(二)用于农牧业生产的拖拉机;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其他车船。第五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
(一)机动车船、非机动车船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
(二)其他车辆每年征收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份。第六条 下列车船不予退补车船使用税:
(一)区外来自治区从事运输业务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
(二)停止使用、拆毁或者报废的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第七条 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由地方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第八条 新购置的车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使用时间不满15日的,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5日的,依年税额按月平均计算征收。第九条 临时封存的车船,凭有关部门证明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后,封存期间免征车船使用税。恢复行驶时,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代征。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投产经营的,其车船使用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直属征管机构负责征收。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前,应当与受委托代征单位签定代征合同。代征合同应当明确代征车船使用税的范围,税款报解,完税凭证的领、用、销等事项,并按规定明确报解税款、核销完税凭证的责任。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5%的比例,提取代征经费,用于代征人员的报酬、奖金等代征费用开支。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代征义务和贪污挪用代征税款的代征单位和个人,地方税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取消其代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政发[1987]33号)同时废止。
车辆税额表
附表1
类别 项 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注
机
动
车
乘
人
汽
车
5座以下
6座至10座
11座至30座
31座至50座
50座以上 每辆
每辆
每辆
每辆
每辆 120元
140元
160元
200元
240元
载
货
汽
车
载货汽车
载货汽车挂车
拖拉机配套挂车 按净吨位
每吨
按净吨位
每吨
按净吨位每吨 48元
39元
24元
摩托
车 二轮
三轮 每辆
每辆 48元
60元 包括轻便
摩托车
非
机
动
车
人力
车 人力平板车
客货二轮车 每辆
9元
畜力
车 畜力胶车
每辆
8元
自行
车 自行车
每辆
4元
船舶税额表
附表2
类 别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机动船
150吨以下
151吨至500吨
501吨至1500吨
1501吨至3000吨
3001吨至10000吨
10001吨以上 每吨1.20元
每吨1.60元
每吨2.20元
每吨3.20元
每吨4.20元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非机动船
10吨以下
11吨至50吨
51吨至150吨
151吨至300吨
301吨以上 每吨0.60元
每吨0.80元
每吨1.00元
每吨1.20元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应税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由使用人代为缴纳。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第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外,自治区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前款所称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旗县城、苏木乡镇所在地范围内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车船。第五条 车船税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人应当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下列地点纳税: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以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地;
(二)法定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车船,以车船的登记地为纳税地;
(四)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纳税地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六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纳税年度的起迄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第八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代收的车船税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或者缴入国库。第九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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