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减少起重机械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现颁发《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名称】 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章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章名】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第四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审批单位公章。起重机械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必须先取得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安全认可每3年复审一次。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第七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列入随机文件。第八条 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将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安全装置及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论证等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还须经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对样机的安全性能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向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证书。第九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章名】 第三章 安装与修理第十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并取得安全认可证书。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高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参数,应将经承担改造或修理任务单位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须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第十三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交由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第十四条 跨省区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证书,到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备案。【章名】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需要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先到其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登记。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司机守则;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一、设备出厂技术文件;二、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三、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四、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六、设备的问题及评价。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一、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停用1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起重机械遇4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9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二、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停用1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三、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2.轨道的安全状况;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第十九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章名】 第五章 监督检验第二十一条 劳动部门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劳动部门设置的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安全检验工作。各检验机构的分工如下:一、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负责起重机械安全检验的技术指导工作,并进行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吊辅具新产品型式检验。二、省级职业安全卫生检验中心负责检验起重机械、吊辅具及其安全防护装置产品的安全性能。三、地、市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站负责检验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省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中心站可结合安全认证进行抽检。第二十二条 负责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起重机械检验员证,才可出具检验报告。第二十三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仍有异议时,可申请由再上一级劳动部门仲裁。第二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1年。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产品出厂的安全监督检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原材料自检资料;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三、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四、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要求;五、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无法在生产厂进行的,可在安装现场进行)。第二十六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安全监督检验和新安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验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一、一般要求:1.标牌、额定起重量标志;2.作业环境;3.档案资料。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1.桥架、臂架、塔架、升降机导轨架等主要受力构件及其连接;2.司机室;3.平台、走台、梯子、栏杆;三、机构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要求:1.起重机和电葫芦的起升、运行、回转、变幅、伸缩等机构的安全性能,其中的主要部件包括吊钩、钢丝绳等吊辅具、卷筒、滑轮组、制动器、开式齿轮、联轴器、车轮及钢轨等;2.电梯和升降机的机房、井道、轿箱和吊笼、层站、底坑及围栏、对重、曳引装置和钢丝绳滑轮组、导向装置、缓冲装置、传动系统。四、液压系统安全技术要求:1.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2.平衡阀、泄压锁、管路及其连接;3.操纵及控制装置。五、电气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1.馈电装置;2.保护装置;3.控制装置;4.导线及其敷设;5.照明、信号;6.接地、绝缘。六、安全防护装置:1.起重机和电葫芦安全防护装置检验重点: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超载限制器),幅度指示器,防止吊臂后倾装置,缓冲器,夹轨钳和锚定装置,防倾翻安全钩等。2.电梯和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监督检验重点:超速保护装置,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撞底缓冲装置,超越上、下极限工作位置时的保护装置,对重防止超速或断绳下落装置(井道底坑有通道时),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轿厢慢速移动措施或装置,安全窗(门),停止装置,紧急报警装置等。七、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在用起重机械的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可只做空载和额定载荷试验,其中额定载荷试验可两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安装和重大修理质量检验,其运行和载荷试验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章名】 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劳动部门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纠正。第二十八条 对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改者,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销、停用等处罚,也可并处罚款。第二十九条 因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的,应吊销其安全认可证书,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转借起重机械安全认可证书者,应没收其证书,也可并处罚款。第三十一条 对在监察和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察员、检验人员,应严肃处理。对因其行为造成严重事故的,应视其情节给予处罚。【章名】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三十三条 省级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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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第十五条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
第十七条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使用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第二十三条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全面检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安全监察活动,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执法。
第三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安全监察工作中,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处理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构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一条起重机械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起重机械,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的具体类别(类型)、品种(型式)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第四十四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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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有公司质安科负责。
第三条
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安装和我检验检测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报废
第五条
公司所属项目部或者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买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买: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二、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
项目部自行研制制造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公司技术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或项目部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买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三、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及其它资料。
第八条
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的;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废后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安装与拆卸
第十条
公司所属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地基基础施工方案必须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部对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应审查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分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施工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检查监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分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位移、顶升、附着、拆卸等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作业过程的安全负监管责任。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公司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项目部应当设备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设备安装单位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与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拆装工艺。
第四章检验检测与验收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项目部应当要求安装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安拆单位相项目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项目部应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查资格的检测机构对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与检测机构、安装单位及设备产权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后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部应收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包括下列文件:一、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证件。二、安装或拆卸合同;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安装验收资料;五、检测资料(检验报告书)六、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十八条
检测单位交给项目部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由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项目部,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项目部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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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与监督管理安全监理?
根据建设机械现场安装质量、安全使用、维修保养和检测要求,主要有二个方面:建设机械文件资料审查和建设机械现场安装、拆卸及使用过程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督管理。一、建筑起重机械分类及其他建筑施工机械起重类设备:塔机、履带吊、汽车吊、龙门式起重机、桅杆式屋面吊;升降类设备:建筑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钢丝绳式货梯;其他类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吊篮、桩工机械、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泵车、混凝土布料机、地下连续墙成槽机械;二、建设机械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有关标准、规范及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涉及的标准、规范、文件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J08-905-99《建筑施工附着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ZJ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GB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T9462-1999《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ZBJ80012《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GB1005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5972-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JGJ88-92《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JGJ160-200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三、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所有建筑起重机械应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原始资料1)购销合同2)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安装使用说明书6)备案证明(IC卡)(二)设备运行资料1)定期检验报告2)定期自行检查记录3)定期维护保养记录4)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5)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6)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a.安装前零部件检查记录b.安装后自检验收记录c.中间(两次)检测自检验收记录d.顶升加节、附墙自检验收记录e.拆卸前检查记录f.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建设安全监理对施工现场建设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安全职责主要有《3项审核、2项监督和1项发现》。(1)对设备资料的审核(3项审核)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2)对设备现场安拆装及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2项监督)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3)对建设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或发现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督管理(1项发现)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据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五、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评估(一)建设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要求:1.塔机评估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2.施工升降机评估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传动系统磨损严重,钢结构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二)上海地区规定根据市安监站07年45号和600号文的规定,塔机、升降机无设计使用年限的,超过10年无使用年限规定的应每年一次检测评估、超过20年每年二次检测评估,具体要求如下:1.设备安装前由设备单位向机械检测机构提出申请;2.设备安全评估主要对结构件的变形、锈蚀、焊缝、销轴孔磨损或塑性变形进行检测;3.设备的主要结构件应处于拆卸状态并便于检测;4.对主要结构件的检测结果如超过国家规定报废标准不可修复的,必须报废;5.对主要机构检测如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修复;6.检测评估完成后,对检测要求整改的必须进行整改,经复查合格后应进行整机安装,然后进行整机性能检测,整机符合使用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7.对评估结论要求降级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评估结果要求使用。六、关于塔机、升降机二次检测根据市安监站提出的对塔机、升降机应进行中间(二次)检测,具体要求如下:1.塔机、升降机安装使用超过三个月,必须再次进行检测;2.塔机、升降机若附墙,必须提前五天申报后才能进行附墙撑杆的安装,申报资料必须附附墙安装方案,如附墙尺寸及安装方法与原生产厂的产品安装要求不符的,必须附设计计算书及安装方案。现场附墙撑杆安装必须与安装方案一致。七、关于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委托验收资料(1)安装资料验收资料1.租赁、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a.安装前零部件检查记录b.安装后自检验收记录c.中间(两次)检测自检验收记录d.顶升加节、附墙自检验收记录e.拆卸前检查记录f.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安装单位证书;7.安全生产许可证;8.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施工机械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安全监督(1)建设机械安装过程的安全监督1)人员、设备安全监督1.施工现场必须安排安全人员否则现场安全监督。2.加强对现场安装、起重和指挥人员的资格审查,严禁无证人员参与安装工作;3.安装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及安装方案的技术交底;4.安装人员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戴好安全帽;5.设备安装、拆卸前必须对设备主要结构件、零部件和安全装置的检查;无自检记录及审批不得进行设备安装;6.对借用吊装用的汽车吊应检查其是否有年检报告,无年检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吊装。2)施工现场安装安全监督1.设备现场应划定安拆装范围并设置安全警戒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2.吊装用汽车吊的固定位置的地耐力应满足吊装总重量要求,防止地基突然沉陷而导致整机倾覆。3.施工现场严禁交叉作业。4.注意吊装现场周围的高压线,确保有效安全距离。5.风力超过四级严禁安装、加节顶升或拆卸。3)设备资料、安装调试验收安全监督1.安装前对所有安装所需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资料双方齐全、有无漏签名。2.对设备安装临时改变安装方案应由安装单位负责人签名认可;3.设备安装完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调试,自检合格后,必须做载荷试验并签名确认;4.设备安装完自检合格后,安全监理、施工单位应组织检查验收;(2)建设机械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1)设备验收安全监督1.对未取得合格报告前严禁提前使用。2.经检测对存在问题的,应在合格或整个合格的设备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3.经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合格证,应由安装单位移交施工单位归档。2)人员安全监督1.检查设备操作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有无证上岗操作证,对中途人员的更换应及时予以重新确认;2.检查施工现场是否配备专职设备管理、维修人员和安全员;3.检查操作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是否进行岗前的安全教育。4.起重机械作业时,严禁违章超载、超员。3)对设备运转安全监督1.检查驾驶员每天使用前按规定要求对设备安全检查的记录。2.检查租赁或安装单位对设备每月定期自行检查记录。3.检查租赁或安装单位对设备每月定期维护保养记录。4.检查驾驶员对设备累计运转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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