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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的精神,海商法课程讲什么内容?

2024-03-25 20:00分类: 国际预科留学 阅读:

1、海商法课程讲什么内容?

海商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是为适应海上贸易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和确立的,它以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在各国民商法领域内占有一席之地,成为民商法的必要组成部分。《海商法》课程主要讲授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制度、船员制度、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制度、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制度、船舶租用合同制度、拖航合同制度、海难救助制度、船舶碰撞制度、共同海损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等内容。

学习本课程可帮助学生掌握海商法理论,理解我国海商法律规范的立法精神和内容,提高使用法律规范处理海事关系的准确性,从而促进我国海上运输市场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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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叫罗马法的理性精神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理性主义指哲学中崇尚理性、强调理性作用的理论观点或思潮,理性精神应包含四个层面的意思: 一是纯粹理性,指人超出一已感官欲望和利害关系,不求功利、不计得失地探索各种抽象思辨的问题,是出于对知性的追求,对完美和绝对的追求,出于创造的冲动。 二是实践理性,是人从功利的目的出发,处理自己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意在追求对人有利的结果。三是分析精神,是人自觉地区分主体与客体,并与之拉开距离,加以客观观照的过程。四是实证精神,指在认识、研究的过程中,重视经验的观察和第一手材料,重视理论的验证与实践,重视收集大量的材料,不迷信、不盲从。

罗马法的理性精神可以从以下角度分析:

1、私法精神

罗马法的第一个贡献就是创造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一般调整的是国家利益的法律,而私法是调整个人利益的法。每个人的私权都是与生俱来的、平等的,并不需要法律赋予。公私法划算的思想,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明确了。公园3世纪的罗马法学家说:法的研究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之所以会有这样先进思想的产生,与罗马社会所经历的商品经济的生产方式是分不开的。根据罗马社会的特殊性,加上罗马人政府的城邦不断扩张,进一步促进了不同城邦间的商品交往,从而实现了罗马城市中简单商品经济的发达。罗马人对司法的贡献就在于他们对私法权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思维。

2、自然法精神

自然法就是关于大自然界的法律,也就是自然的客观规律。自然法是与实在法相对的,它是一个虚幻的理论层面的法律精神。自然法所表达的是一种自然理性,市一中建立在无差别的基础上。自然法预示的是正义、平等、公平、爱。 罗马法中充满了有关自然法的精神,它在古希腊的哲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古希腊最早的哲学家即是自然哲学家,他们用自然来解释世界,并主张人类用自然法则来生活。随着罗马城邦的发展,自然法思想也一同进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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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我国海商法意义上船舶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是: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的法律性质,对于确定船舶的所有权范围,处理与船舶有关的法律问题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船舶的法律性质表现在:(1)船舶的拟人性。船舶的法律地位属于一种物,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非主体,但它却是一种特殊的物。在法律上往往把船舶拟人化处理,即赋予船舶以自然人或法人的特征,从而具有了法律主体的一些属性,如船舶如同自然人和法人一样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有国籍、有住所,船舶发生拆解、沉没、失踪或行踪不明时,与自然人、法人一样,样进行注销登记。 (2)船舶的不动产性。根据民法理论,船舶属于动产。因为船舶的功能是在海上移动,并且不会因为移动而损害其经济价值,这就决定了它属于动产的范围。但由于船舶价值很高,体积又大,移转较难,作为运输工具,很少用作交易的对象,船舶所有人的变更也并不频繁,所以各国都将其按不动产处理在。在海商法中,对船舶的不动产处理主要表现在船舶登记制度和抵押权制度两个方面。 (3)船舶是国家领土的延伸。在国际法上,船舶被视为国家领土的延伸,是广义上的国家领土。在“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下,国际社会大多给予承认。特别是对于在海上发生的与船舶有关的争议以及在船舶上发生的纠纷,大多由船旗国管辖,形成了以船旗国管辖来解决海事法律冲突的准据法原则。 (4)船舶是合成物。船舶是由船体、设备和属具等独立物结合而成的合成物。船舶既然是合成物,在法律上就应作单一物来处理,合成物离开组成的各个物就失去其独立性,在法律上就不能单独存在。所以,我国《海商法》第3条第2款特别规定:“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4、简述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规定

法律分析:我国根据海商法规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就涉外民事关系中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专门规定了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辅以法院地法和船旗国法的“阶梯式”的法律适用规则,展现了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但是,该条部分具体规定在法理上和实践中仍然表现出了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值得反思和完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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