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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介绍?

2024-03-20 01:30分类: 国际预科留学 阅读:

1、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介绍?

《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是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而制定本标准。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相关内容:

《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以下是《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1 总则

1.0.1 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 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应遵守本标准的划分原则。

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2 术语

2.0.1 抗震设防分类 Seismic fortification category for structures

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

2.0.2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下,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0.3 抗震设防标准 Seismic fortification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

1 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 城镇的大小、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4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5 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3.0.4 本标准仅列出主要行业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示例;使用功能、规模与示例类似或相近的建筑,可按该示例划分其抗震设防类别。本标准未列出的建筑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4 防灾救灾建筑

4.0.1 本章适用于城市和工矿企业与防灾和救灾有关的建筑。

4.0.2 防灾救灾建筑应根据其社会影响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4.0.3 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3 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4.0.4 消防车库及其值班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4.0.5 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和县及县级市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工矿企业的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4.0.6 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不属于1款的县、县级市及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4.0.7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5 基础设施建筑

5.1 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5.1.1 本节适用于城镇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

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可分别比照城市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5.1.2 城镇和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建筑,应与主要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5.1.3 给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4 排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5 燃气建筑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县及县级市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6 热力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镇的主要热力厂主厂房、调度楼、中继泵站及相应的主要设施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2 电力建筑

5.2.1 本节适用于电力生产建筑和城镇供电设施。

5.2.2 电力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2.3 电力调度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和区域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5.2.4 火力发电厂(含核电厂的常规岛)、变电所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的重要电力设施的主厂房、电气综合楼、网控楼、调度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烟囱、烟道、碎煤机室、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燃油和燃气机组电厂的燃料供应设施。

2 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和220kV及以下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330kV及以上的换流站工程中的主控通信楼、阀厅和就地继电器室。

3 供应20万人口以上规模的城镇集中供热的热电站的主要发配电控制室及其供电、供热设施。

4 不应中断通信设施的通信调度建筑。

5.3 交通运输建筑

5.3.1 本节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和空运系统建筑和城镇交通设施。

5.3.2 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建筑应根据其在交通运输线路中的地位、修复难易程度和对抢险救灾、恢复生产所起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3.3 铁路建筑中,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含城际铁路)、客货共线Ⅰ、Ⅱ级干线和货运专线的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特大型站和最高聚集人数很多的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3.4 公路建筑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公路监控室,一级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3.5 水运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市、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水运通信和导航等重要设施的建筑,国家重要客运站,海难救助打捞等部门的重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3.6 空运建筑中,国际或国内主要干线机场中的航空站楼、大型机库,以及通信、供电、供热、供水、供气、供油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航管楼的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

5.3.7 城镇交通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交通网络中占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应划为特殊设防类;处于交通枢纽的其余桥梁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隧道、枢纽建筑及其供电、通风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5.4.1 本节适用于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5.4.2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应根据其在整个信息网络中的地位和保证信息网络通畅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供水建筑,应与主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当特殊设防类的供电、供水建筑为单独建筑时,可划为重点设防类。

5.4.3 邮电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省中心及省中心以上通信枢纽楼、长途传输一级干线枢纽站、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本地网通枢纽楼及通信生产楼、应急通信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3大区中心和省中心的邮政枢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4.4 广播电视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国家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当混凝土结构塔的高度大于250m或钢结构塔的高度大于300m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国家级、省级的其余发射塔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国家级、省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和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的主体建筑,发射总功率不小于200kW的中波和短波广播发射台、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与节目传送台的机房建筑和天线支承物,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6.0.1 本章适用于体育建筑、影剧院、博物馆、档案馆、商场、展览馆、会展中心、教育建筑、旅馆、办公建筑、科学实验建筑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

6.0.2 公共建筑,应根据其人员密集程度、使用功能、规模、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6.0.3 体育建筑中,规模分级为特大型的体育场,大型、观众席容量很多的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含游泳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4 文化娱乐建筑中,大型的电影院、剧场、礼堂、图书馆的视听室和报告厅、文化馆的观演厅和展览厅、娱乐中心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5 商业建筑中,人流密集的大型的多层商场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当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6.0.6 博物馆和档案馆中,大型博物馆,存放国家一级文物的博物馆,特级、甲级档案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7 会展建筑中,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8 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6.0.9 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6.0.10 电子信息中心的建筑中,省部级编制和贮存重要信息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

6.0.11 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8000人时,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6.0.12 居住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7 工业建筑

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1.1 本节适用于采煤、采油和天然气以及采矿的生产建筑。

7.1.2 采煤、采油和天然气、采矿的生产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1.3 采煤生产建筑中,矿井的提升、通风、供电、供水、通信和瓦斯排放系统,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1.4 采油和天然气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阀组间、加热炉建筑。

2 大型计算机房和信息贮存库。

3油品储运系统液化气站,轻油泵房及氮气站、长输管道首末站、中间加压泵站。

4 油、气田主要供电、供水建筑。

7.1.5 采矿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大型冶金矿山的风机室、排水泵房、变电、配电室等。

2 大型非金属矿山的提升、供水、排水、供电、通风等系统的建筑。

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7.2.1 本节适用于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和轻工业原材料等工业原材料生产建筑。

7.2.2 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的原材料生产建筑,主要以其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停产后相关企业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2.3 冶金工业、建材工业企业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大中型冶金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油库及油泵房,全厂性生产管制中心、通信中心的主要建筑。

2 大型和不容许中断生产的中型建材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

7.2.4 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主要生产建筑以及对正常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建筑。

2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供热、供电、供气和供水建筑。

3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通讯、生产指挥中心建筑。

7.2.5 轻工原材料生产建筑中,大型浆板厂和洗涤剂原料厂等大型原材料生产企业中的主要装置及其控制系统和动力系统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2.6 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原料生产建筑中,使用或生产过程中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当具有泄毒、爆炸或火灾危险性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7.3.1 本节适用于机械、船舶、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生产建筑。

7.3.2 加工制造工业生产建筑,应根据建筑规模和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3.3 航空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部级及部级以上的计量基准所在的建筑,记录和贮存航空主要产品(如飞机、发动机等)或关键产品的信息贮存所在的建筑。

2对航空工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整机或系统性能试验设施、关键设备所在建筑(如大型风洞及其测试间,发动机高空试车台及其动力装置及测试间,全机电磁兼容试验建筑)。

3 存放国内少有或仅有的重要精密设备的建筑。

4 大中型企业主要的动力系统建筑。

7.3.4 航天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重要的航天工业科研楼、生产厂房和试验设施、动力系统的建筑。

2 重要的演示、通信、计量、培训中心的建筑。

7.3.5 电子信息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大型彩管、玻壳生产厂房及其动力系统。

2大型的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器和其它电子类生产厂房。

3重要的科研中心、测试中心、试验中心的主要建筑。

7.3.6 纺织工业的化纤生产建筑中,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7.2.4条划分。

7.3.7 大型医药生产建筑中,具有生物制品性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其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6.0.9条划分。

7.3.8 加工制造工业建筑中,生产或使用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9 大型的机械、船舶、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10 机械、船舶工业的生产厂房,电子、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的其他生产厂房,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8 仓库类建筑

8.0.1 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仓库类建筑。

8.0.2 仓库类建筑,应根据其存放物品的经济价值和地震破坏所产生的次生灾害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8.0.3 仓库类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或剧毒物品的仓库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一般的储存物品的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仓库等可划为适度设防类。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标准(规范)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x7f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09-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 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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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介绍?

2、建筑设计规范具体包含哪些方面呢?

内容简介:《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现行建筑结构规范大全》、《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修订缩印本(以下简称《规范大全》),自1994年3月出版以来,深受广大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工程施工人员的欢迎。但是,随着科研、设计、施工、治理实践中客观情况的变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不断地修订、制订新的标准规范已成必然。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我社将根据规范的修订、制订情况,适时地对原《规范大全》修订缩印本做调整、补充,以飨读者。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修订缩印本收入建筑设计、建筑物理、建筑电气、建筑暖通与空调等方面标准规范,计5部分,116个;《现行建筑结构规范大全》修订缩印本收入建筑结构、工程抗震、勘察及建筑地基与基础等方面标准规范,计6部分,84个;《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修订缩印本收入建筑施工技术、质量验收、建筑安全等方面标准规范,计6部分,105个。以上《规范大全》的出版,极大地满足了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需要,受到热烈欢迎。但是限于篇幅等原因,这些规范的条文说明当时没有编人。

为使广大读者更好地理解规范条文,我社决定陆续出版配合以上《规范大全》的条文说明大全。继先期推出《现行建筑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大全》后,本次推出《现行建筑施工规范条文说明大全》和《现行建筑结构规范条文说明大全》(以下简称《条文说明大全》)。为方便读者对照查阅,《条文说明大全》保留了《规范大全》的序号,对少数未能编入条文说明的规范, 目录中标为“无”。 需要非凡说明的是,由于标准规范处在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中,而且出版社受出版发行规律的限制,不可能在每次重印时对《大全》进行修订,所以在全面修订前,《大全》中有可能出现某些标准规范没有被替换和修订的情况。 目录: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92 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83-97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7998 工程抗震术语标准JGJ/T97-95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 2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实验方法标准GBJ129-90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2002年版)JGJl37-2001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2000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329-2002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7-91 网壳结构技术规程JGJ61-2003 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03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15-97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12-99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l4-2003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50152-92 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90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 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设计规程JGJ/T22-98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设计和施工规程JGJ1-91 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20-84 V形折板屋盖设计与施工规程JGJ/T21-93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9-92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2-2004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4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复合载体夯扩桩设计规程JGJ/T135-2001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98 岩土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高层建筑岩土程勘察规程JGJ72-2004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83-91 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324-2001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9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5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J135-90 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

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GB50077-2003 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J127-89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 混凝土电视塔结构技术规范GB50342-200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2003年版)GB50038-94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 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97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规程JGJ140—2004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117—88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4年版)JGJ125—99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 贯人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136—2001 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50269—97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98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 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82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介绍?

3、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相关规定(需开展评价的工程范围)

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

附件: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

一、核工程

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水利水电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NB35047-2015《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包括: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m的1、2级大坝。

三、房屋建筑工程

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

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国家标准GB50909-201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五、油气储运工程

国家标准GB50470-2008《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

六、公路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JTG B02-2013《公路工程抗震规范》,包括: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

七、铁路工程

参照国家标准GB50111-200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的铁路桥梁。

八、化学工业建(构)筑物

参照国家标准GB50914-2013《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包括: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

九、水运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JTS 146-2012《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

4、厂址所在区域可能发生的外部事件不包括

厂址不要选在地震带上,不要有可能诱发地震的能动断层,通过地质勘探和历史记录,确定电厂设计的抗震标准;厂址最好不要有洪水、海啸、泥石流,或者确定出最极端的自然灾害情况,然后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厂址附近不要有爆炸源;厂址上方不要有飞机航线等。

其次,要考虑可能影响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转移的厂址及其环境特征,其评价目标是考虑到核电厂在运行和事故状态下可能产生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从放射性物质释放对环境影响的角度来评价厂址的适宜性。

再次,要考虑与实施应急措施相关的厂址与环境因素。其评价目标是考虑到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下,所选厂址的环境,特别是人口因素,要能保障实施应急措施的可能性,并且评价的个人和群体风险要满足辐射安全要求。

建造在合适的厂址上的核电厂的安全性,可以通过高质量的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及退役得到

保证。

一个厂址的可接受性是与拟建核电厂的设计密切相关的。从安全观点来看,如果与厂址有关的问

题在技术上有办法解决,从而保证核电厂在建造和运行期间对该地区居民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

度,则这个厂址就符合要求。

本规定主要考虑与核电厂的厂址选择有关的低概率严重事件,这些事件也必须在特定核电厂的设

计中加以考虑。对那些后果虽然较轻,但发生概率较高,会显著增加总的风险的事件,也应当在核电

厂设计中加以考虑。

在核电厂厂址选择工作中,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辐射

防护和其他方面有关规定。

许可证申请者必须负责向国家核安全部门提出厂址评价报告,充分地说明在该厂址上能够建造拟

建的核电厂,并能在整个预计寿期内安全运行。这个评价必须根据本规定的准则和要求、国家核安全

部门规定的补充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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