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法律主观: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有: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 3、监督权,包括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形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克减和限制条款有什么区别它们
克减和限制条款的区别在于,克减是指缔约国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减少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可知,克减和限制条款的区别在于,克减是指缔约国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减少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而限制是指缔约国可以对某些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符合第四条中规定的条件。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缔约国应尊重和保障本公约所承认的所有权利和自由,而这些权利和自由不得受到任何克减或限制。但是,如果法律所规定、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权利与自由所必要,且与本公约所确认之其他权利不抵触之限制,不在此限。
3、公民政治权利包括哪些
公民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详细介绍如下:
一、选举权:
1、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2、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二、被选举权:
1、被选举权是指国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各国一般对候选人的资格设有比选民资格更为严格的限制。
2、被选举权是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所确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该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同的是,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缔约国境内具有缔约国国籍的公民,而不是该公约所规定的在缔约国境内居住和生活的所有自然人。
三、担任公职:
1、公职即公共职务,主要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位,主要对国家或集体的公共利益负责。
2、公职或译职位,内容包含服务,责任,仪式,公职通常意指基于特殊的官方的指定而做的一切服务或工作,也指代教会内官方正式指定的职务地位或身分。
4、我国政府已经签署但全国人大尚未批准的公约是
我国政府已经签署但全国人大尚未批准的公约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制订的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供签署,1976年3月23日生效,共有53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一条 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
二、所有民族得为本身之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及资源,但不得妨害因基于互惠原则之国际经济合作及因国际法而生之任何义务。
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
三、本盟约缔约国、包括负责管理非自治及托管领土之国家在内,均应遵照联合国宪章规定,促进自决权之实现,并尊重此种权利。
请添加微信号咨询:19071507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