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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留学生入职条件要求_上海留学生入职条件要求是什么

2024-05-15 21:53分类: 留学条件 阅读:

上海留学生入职条件要求_上海留学生入职条件要求是什么

最近有些日子没和大家见面了,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上海留学生入职条件要求”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话题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留学生上海落户政策2023
2.上海留学生落户口需要什么条件
3.留学生落户上海:满足这些要求,轻松申请!
4.外国留学生或外国人想在中国打工有什么条件?
5.留学生落户上海新政策2022
6.上海留学生落户细则

上海留学生入职条件要求_上海留学生入职条件要求是什么

留学生上海落户政策2023

2023年留学生上海落户政策如下:

1、学历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对于毕业于世界排名前50名院校的留学生,可以直接申请落户上海。毕业于排名前51-100名的留学生,需要满足社保缴纳基数和个税的要求才能申请。

2、社保要求:对于毕业于世界排名前50名院校的留学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且社保基数不小于上一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对于毕业于排名前51-100名的留学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且社保基数不小于上一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5%。

3、个税要求:留学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在申请落户时提供的个人所得税证明必须与社保基数相匹配。个人所得税证明低于社保基数的1.5倍,则无法申请落户。留学生需要在入境后2年内来上海工作,持续在上海工作,在申请落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海相关资料

1、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也是全球最繁华的城市之一。它位于中国东部,长江三角洲的东南部,是长江入海口的重要城市。上海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城市,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左右。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上海经历了快速的发展和变化。

2、上海的经济实力非常强大,是全球金融中心之一,也是全球最大的贸易中心之一。这座城市拥有众多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银行等,这些企业和机构对全球的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3、上海的文化和旅游资源也非常丰富。这座城市拥有许多著名的景点和博物馆,如外滩、城隍庙、上海博物馆等,这些景点和博物馆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前来参观。此外,上海还是中国**的重要基地之一,许多著名的**作品都在这里拍摄。

上海留学生落户口需要什么条件

上海留学生落户口需要的条件如下:

1、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岁以下的人员;

2、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急需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县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6、当年度上海市专业人才开发目录中列举的紧缺人才。

落户流程如下:

1、申请。用人单位通过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网上提交人才引进申请人相关材料,经网上预审后,可至现场递交书面申请材料。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现场受理。市、区人才中心依据条件核验相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现场受理;

3、初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中心自现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政策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审核,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

5、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政务网上进行15天的公示。公示通过的,市、区人才中心即打印关于同意国内人才引进人员XX办理上海常住户口的批复并通过当场或者邮寄方式送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留学生落户上海:满足这些要求,轻松申请!

上海是一座繁华的大都市,每年都吸引着大量的留学生。那么,留学生如何在这座城市扎根呢?答案就是——落户!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留学生落户上海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帮助大家轻松申请。

学历要求

留学生需要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并在国外完成至少一年的学习。特别提醒,如果是3+1或2+2的本科联合培养生,且本科是最高学历,需要在国外呆满一年!

工作要求

对于学校资质好的留学生,需要同一单位缴满六个月社保,并且不低于1倍去年的上海社会平均工资。而对于学校资质一般的留学生,则需要缴满1.5倍社保12个月。记住,如果换工作,必须在新单位重新缴满六个月社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明确指出,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居住在不同地方和单位的户口,由相应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欢迎来到上海

上海欢迎你,这座城市期待与你共同书写新的篇章!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留学生落户的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外国留学生或外国人想在中国打工有什么条件?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 就业许可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一)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 (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条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九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 1987年10月5日发布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留学生落户上海新政策202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市政府同意,向有关单位印发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8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第四条 激励条件

(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二)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第五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单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2.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4.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5.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档案为非本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其中,第1项材料仅需单位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

(二)单位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核心成员,单位另需提交:

1.企业验资报告。

2.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

3.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至少1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4.企业章程及相关决议。

其中,第4项材料仅需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

(三)个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如为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2.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如出国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3.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4.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如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四)个人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落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落户本人在沪房屋的,提供房屋有效权证;落户在沪直系亲属房屋的,提供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同意入户意见书。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3.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证及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承诺。

本实施细则所需材料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材料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无需重复提交。

第七条 申办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子文档。

(二)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补齐或重新上传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入人事档案核实阶段。核实通过后,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受理,受理部门核验原件、根据实际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受理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及审核过程中退回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上述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或退回的结果及理由。

(五)审核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在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前与其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一并提出。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九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材料、子女出生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材料。

(二)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配偶来本市前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三)放弃随迁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第十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伪造或申办落户后人员流失异常等情况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申办系统。对审核通过后发现具有违反相关规定等不宜申办落户或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等情形的,撤销审核决定、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人社外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上海留学生落户细则

一、留学生落户上海类型

1、直接申请落户

2、累计6个月社保 + 不限基数(Top51-100)

3、累计6个月社保 + 1倍基数

4、累计12个月社保 + 1.5倍基数

二、留学生落户上海个人要求

1、取得国外本科以上学历

注:不包含HND项目的本科,国内专科转学分到国外的本科

2、境外学习时间本科满2年,硕士满半年,博士满1年

注:受疫情影响的同学,以录取通知书和认证书上的时间为准

3、毕业回国2年内来上海参加工作,累计待业时间<24个月

4、劳动合同、社保、个税缴纳单位须一致

5、劳动合同签署期限≥2年,提交落户申请当日有效期>3个月

三、留学生落户上海公司要求

公司要求:

1、注册地:上海

2、注册资金:100万以上(外币的按照注册之日汇率计算)

3、信誉良好,正常经营,依法纳税。

4、除留学生之外至少要有一名员工(后期需要这名员工作为经办人)

四、留学生落户上海小细节

社保基数:社保基数超过基准线的要求(2021年7月公布基数为10338元),每月中旬查询社保是否正常缴纳,可以通过上海人社app查询。

报税收入:每月收入也要超过基准线的要求,和社保一样,每月月中查询一下收入申报的情况,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查询

资质审核周期:3个工作日左右出结果,登录自助经办系统,审核通过会显示“资质审核已通过”,即可进入下一步。

留学生落户上海门槛这几年有所减低,有落户上海想法的人,抓住留学生落户上海的红利期,早日拿到上海户口,落户上海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以关注公众号“丁博士入户”。

2022留学生落户上海需要什么条件

留学生落户上海需要的条件如下:

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留学生上海落户,会设置专项经费,支持留学生来沪工作,上海市政府设立专项经费,对来沪工作或短期讲学的留学生进行资金资助和补贴;工资不由企业定,留学生在上海工作的工资报酬,可以在与企业协商后从优决定。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生,可以不受单位绩效工资的限制;还会帮助留学生解决住房问题,聘用单位可以向来沪工作的留学生提供住房补贴,或者是直接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上海留学生落户条件2021新规

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应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对于国外学历的要求

1:需要在国外取得本科或是以上学历。其中不包含HND项目的本科,或是国内专科转学分到国外的本科。

2:本科需要在国外就读满2年,硕士满半年,博士满1年。这里时间要除去回国时间,仅计算就读期间内在国外的时间。

对于社保、个税要求

在高水平名单内院校,按照1倍社保、个税交满半年。

不在名单内院校,需按照1.5倍社保满1年

需要查看高水平大学名单的同学可以点击:

2021最新海外高水平大学名单在线查询

对于入职公司要求

公司需要在上海注册,注册资金满100w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特别注意点

1:毕业回国后,两年内来上海参加工作。

2:回国后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两年(此处注意,如果毕业后在国外有工作的同学,需提交国外的工作证明+国外的税单+工作签证)。

3:社保、个税、劳动合同三者需要一致,第三方代缴的不符合落户条件。

4:劳动合同签署期限要大于等于2年,提交当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

资料拓展:

上海留学生落户条件2021新规人群:

1、境外高校博士

第一点依然是博士,博士没有院校排名的相关要求,只有出国学习时间要求。国际院校要一年,中外合办这样的联合办学要半年。

2、(1)双一流本科+境外普通院校硕士(2)国内普通本科+境外高水平院校硕士(3)境外本硕连读,境外本科+硕士

原先是要国内211高校本科+国外普通院校硕士,或者是国内普通高校本科+国外前500名院校硕士,然后累计一倍社保6个月提交材料。现在变成,双一流高校本科+国外普通院校硕士,或者是国内普通高校本科+高水平大学硕士。只要是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就可以,不再要求211工程和985工程院校。国外院校把前500名改成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因为这个前五百名是综合四个国际院校排名,每个榜单排名侧重点不同,院校排名不同。所以四个榜单的前五百名院校加起来有一千三百所还多,就把前五百改成高水平了。

好了,关于“上海留学生入职条件要求”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上海留学生入职条件要求”,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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