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留学落户上海条件
1、上海户口留学生落户政策
法律分析:以下学历连续在同一家公司不间断缴纳半年1倍平均工资社保基数
(1)国内双一流本科+世界500强硕士
(2)国内非双一流本科+世界500强硕士
(3)国内双一流本科+非世界500强硕士
(4)国外博士
(5)境外本硕连读
(6)境外500强本科
(7)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以下学历连续在同一家公司不间断缴纳一年1.5倍平均工资社保基数
(1)国内非双一流本科+非世界500强硕士
(2)境外非500强本科
(3)其他不符合半年一倍的学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2、海外留学生落户上海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留学生落户上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国内高校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的学生,在国外学成后回国就业;或出国前已办理解除(解释:解决、消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2、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3、出国留学一年以上;
4、学业结束回国两年以内,用人单位需要按要求和流程将所有材料备齐交至我处受理。上海户口在我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我国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家庭户是户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回国时间以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准,参照学业、进修、境外工作结束时间、驻外使馆教育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上的学业结束时间以及护照出入境记录;学习结束后在国、境外工作者还另需提供国、境外工作证明;
5、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与留学回国人员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签订一年期以上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6、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7、留学回国后所有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个人社会保险缴纳单;若回国后无业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证明原件
8、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上海户口办理除了指户数和人口之外,内地常以它代替“户籍”,即民政公安部门以户为单位,登记本地居民的册子。派出所的户籍民警,负责登记造册、记录各家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成员关系等各类资料。上海留学生落户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high level)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unit)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局申报,经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同意后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3、留学生具备什么条件可以落户上海
法律分析:
上海留学生的落户政策:
海归学士:
1. 国外本科,国外高校世界排名前500名,累计学习时间1年以上
2. 国内外联合培养本科,需获得国内外两张证书
海归硕士:
1. 国内本科/研究生“211”高校,国外研究生高校无学校排名限制
2. 国内本科/研究生非“211”高校,国外研究生高校世界排名前500名
3. 国外高校本科+研究生
海归博士:无学校排名限制
进修访学:国内研究生/副高级及以上职务,国外进修/访学1年以上
法律依据: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4、留学生落户上海政策
上海留学生落户新政策:
1、在国外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3、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5、留学生落户上海的条件2022
留学生落户上海需要的条件如下:
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留学生上海落户,会设置专项经费,支持留学生来沪工作,上海市政府设立专项经费,对来沪工作或短期讲学的留学生进行资金资助和补贴;工资不由企业定,留学生在上海工作的工资报酬,可以在与企业协商后从优决定。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生,可以不受单位绩效工资的限制;还会帮助留学生解决住房问题,聘用单位可以向来沪工作的留学生提供住房补贴,或者是直接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6、留学生落户上海条件
留学生落户上海的条件如下:
1、学历要求:留学生必须在国外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需要在回国后两年内来上海工作。毕业院校要求,留学生必须在世界知名大学或一流学科攻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需要在回国后两年内来上海工作。
2、社保要求:留学生需要在上海工作,并且缴纳社保达到一定时间。具体要求为,在回国后两年内来上海工作,并且在上海缴纳社保满一年;如果在上海工作期间更换工作单位,则需要在新单位重新缴纳社保。
3、年龄要求:留学生年龄必须在18周岁以上,如果在上海工作期间更换工作单位,则需要在新单位重新缴纳社保。婚姻要求,留学生必须为未婚或者已婚未育。如果在上海工作期间更换工作单位,则需要在新单位重新缴纳社保。
上海的相关内容
1、地理位置:上海位于中国东部沿海,长江入海口处,与江苏省和浙江省相邻。历史和文化,上海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底蕴。自20世纪初以来,上海成为了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城市,保存了大量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
2、经济:上海是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拥有强大的工业、商业、金融和贸易实力。外滩是上海的金融中心,拥有众多国内外银行的总部和分支机构。旅游景点,上海有许多著名的旅游景点,如外滩、城隍庙、南京路步行街、豫园等。这些景点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游客前来观光旅游。
3、交通:上海拥有发达的交通网络,包括地铁、公交、出租车等多种交通方式。此外,上海还拥有发达的航空运输网络,有多个国际机场和国内主要城市的航线。教育和科研,上海有许多著名的大学和研究机构,如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
7、国外留学回来在上海落户条件
法律分析: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8、什么样的留学生可以落户上海
留学生可以落户上海的条件如下:
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岁以下的人员;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急需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县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当年度上海市专业人才开发目录中列举的紧缺人才。
流程如下:
申请。用人单位通过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网上提交人才引进申请人相关材料,经网上预审后,可至现场递交书面申请材料。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现场受理。市、区人才中心依据条件核验相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现场受理;初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中心自现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政策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审核,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政务网上进行15天的公示。公示通过的,市、区人才中心即打印关于同意国内人才引进人员XX办理上海常住户口的批复并通过当场或者邮寄方式送达。
9、上海留学生落户新政策2022
上海留学生落户新政策:
1、在国外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3、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10、留学硕士生在上海落户政策
法律分析: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请添加微信号咨询:19071507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