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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国外留学时间_人才引进国外留学时间安排

2024-04-26 19:29分类: 留学时间 阅读:

最近有些日子没和大家见面了,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人才引进国外留学时间”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话题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留学生入户广州时间限制?
2.每年人才引进时间
3.留学生落户上海新政有限制时间
4.留学生落户上海新政策2022
5.出国读研究生需要多久?
6.请问“人才引进政策”

人才引进国外留学时间_人才引进国外留学时间安排

留学生入户广州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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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留学生落户条件

① 在国(境)外院校获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已办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手续,并在广州市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在个体工商户工作、在广州创办市属企业或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留学回国人员;

② 持有《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国(境)外进修、访问学者、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2、入户年龄要求

① 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② 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③ 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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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人才引进时间

北京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18日。根据查询北京人社局官网得知,北京人才引进时间为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18日,2023年为4月11日至4月26日,全国各地人才引进时间不同,可以去当地人社局官网进行查询。

留学生落户上海新政有限制时间

一楼说的是之前的细则,2016年有新的细则出台,有效期至2020年12月,内容如下: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见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www.21cnhr.gov.cn和www.shafea.gov.cn予以公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的人才。

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 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单位报告。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

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四)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七)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八)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九)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先在www.21cnhr.gov.cn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二)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三)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六)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七)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第八条 轮候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量调控,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名单发送、批件制作。

第九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十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四)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对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留学生落户上海新政策202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市政府同意,向有关单位印发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8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第四条 激励条件

(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二)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第五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单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2.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4.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5.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档案为非本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其中,第1项材料仅需单位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

(二)单位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核心成员,单位另需提交:

1.企业验资报告。

2.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

3.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至少1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4.企业章程及相关决议。

其中,第4项材料仅需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

(三)个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如为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2.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如出国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3.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4.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如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四)个人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落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落户本人在沪房屋的,提供房屋有效权证;落户在沪直系亲属房屋的,提供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同意入户意见书。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3.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证及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承诺。

本实施细则所需材料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材料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无需重复提交。

第七条 申办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子文档。

(二)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补齐或重新上传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入人事档案核实阶段。核实通过后,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受理,受理部门核验原件、根据实际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受理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及审核过程中退回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上述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或退回的结果及理由。

(五)审核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在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前与其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一并提出。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九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材料、子女出生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材料。

(二)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配偶来本市前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三)放弃随迁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第十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伪造或申办落户后人员流失异常等情况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申办系统。对审核通过后发现具有违反相关规定等不宜申办落户或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等情形的,撤销审核决定、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人社外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出国读研究生需要多久?

美国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各州政府负责注册并审批各类高等院校,但各院校是否被社会所认可则取决于政府承认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美国高等院校包括公立与私立两种。主要实行二年学制或四年学制,二年制的多为技术专科学校和社区学院。据统计,目前美国各类高等院校有3600多所。

美国高等院校的质量认证一般由专业认证机构负责,经美国教育部认可的专业认证机构主要有六大区域认证机构及近百个专业认证机构。联邦政府通过认证机构间接起到对各院校的管理与规范。全美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CHEA)是协调并审核认证机构的专业机构。通过区域性认证协会或其它专业认证机构的认证,各院校可实现学分相互转换,所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文凭证书能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 顶端

英国

英国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大学、高等教育学院、教育学院以及艺术及设计学院。

英国现有90多所大学和150多所提供本科以上课程的学院。

英国各类院校是否开设预科由各学校自己确定。

顶端

丹麦

丹麦的大学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主要由丹麦教育部等政府部门管理。丹麦的普通高等教育分为两部分,一是大学,二是职业学院。

丹麦大学本科教育和职业学院的绝大多数专业用丹麦语授课,大学的研究生教育设有英语授课课程。丹麦的部分大学和职业学院每年也设立用英语授课的专业,招收外国学生,但有名额限制。丹麦国际教育交流与培训中心每年定期发布招收英语授课课程的大学和职业学院及其专业名单。 顶端

南非

南非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大学(University)、理工学院(Technikon)和教育学院。南非有21所大学(其中南非大学和维斯特大学以远距离教育为主)、14所理工学院(其中南非理工学院以远距离教育为主)、109所教育学院(主要包括教师培训学院、农业和护理学校)。大学和理工学院均为南非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国立高等院校,可以颁发学士学位及以上的文凭证书。

南非质量认证机构(The South African Qualification Authority, SAQA)负责用南非的国家标准对来自海外的教育文凭和教育资格进行认证。外国学生的国内文凭和学分必须经SAQA的认证和评估,大学以SAQA的认证和评估结果作为录取依据。

南非大学没有预科课程,对来自非英语国家的学生,学校一般在入学前进行语言培训。

南非政府规定,高中毕业可以申请去南非留学,大多数学校不要求语言成绩。但以学习英文为由赴南非的留学生,其学习签证一般不能延长,也不能转到南非的大学和理工大学去学习。

根据南非的法律,不允许外国学生打工。 顶端

挪威

挪威的高等教育直接由中央政府负责,以公立教育为主。

挪威高等教育机构包括综合性大学、专业大学、高等学院和私立大学。挪威高等教育机构开设的本科专业以挪威语授课为主,部分硕士专业用英语授课,主要接收奖学金生和交换项目学生。 顶端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以国家教育为主体,公立教育与私立教育并存。马来西亚现有15所公立大学,这些公立大学一般不招收国外自费留学生。

马来西亚的私立院校一般采用引进西方高等学校课程,开设学分转移和双联课程,以招收本国学生为主,同时也招收外国学生,部分学校以招收中国学生为主。一些国家的高等院校在马来西亚开办的分校也属于马来西亚私立院校的一种类型。

马来西亚政府规定,持有留学签证的学生不能打工。 顶端

爱尔兰

爱尔兰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为爱尔兰教育科学部。大学(University)享有高度自治,其它高等教育机构则由爱尔兰教育科学部所属高等教育及培训授予委员会(The Higher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wards Council,简称HETAC)负责监督,所颁发的文凭亦须经该机构认可。

爱尔兰的语言学校一般都具有招收外国留学生的资格,大多以招收外国学生为主,有的学校主要招收中国学生。 顶端

荷兰

荷兰的高等教育机构包括研究型大学、高等专业教育学院、国际教育机构。

研究型大学, 通常称为University, 共13所,以教学和科研为主。

高等专业教育学院, 通常称为Hogeschool或University of Professional education, 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学生经四年的专业学习,可取得学士学位。一些高等专业教育学院还设置硕士学位课程,一般使用英语授课,学制一年左右,国外申请者一般要求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水平的学位。

国际教育研究机构,通常称为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Institute,招生对象主要为外国学生,一般用英语授课,主要开设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限为一至两年。要求申请者具有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有些国际教育机构与荷兰的大学合作,为获得硕士学位后的学生提供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机会。

荷兰对外国学生入学通常都要求具备良好的英文基础。荷兰的英语语言中心很少,学费比较昂贵。外国学生也可以先攻读荷兰语,然后选择以荷兰语开设的课程。

经批准,外国学生在荷兰学习期间可以有条件打工,在当年9月到次年6月上课期间,学生每周打工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 顶端

希腊

希腊教育主管部门为希腊国家教育与宗教事务部,其高等教育机构主要分为大学类、技术类两类。

希腊另有一类由本国私立教育机构与国外院校合作成立的学校,这些学校在希腊国民经济部和财政部注册为学院(college)或教育培训公司,教学条件、教育水平和师资力量不一,不在希腊国家教育与宗教事务部的管辖范围之内。 顶端

塞浦路斯

塞浦路斯高等教育分公立与私立两种。

塞浦路斯大学(University of Cyprus)是全国唯一的一所公立大学,主要以希腊语授课,以招收本国学生为主,只招收少量外国学生。外国学生入学需通过严格考试。

塞浦路斯多数私立高等学校以专科教育为主(学制两年),少数有本科教育(学制四年)。其中部分私立高等学校以招收外国学生为主,有的全为外国学生。塞浦路斯私立高等学校的办学规模、质量不一。2000年,塞浦路斯成立了“教育评估与质量鉴定委员会”,开始对私立学校所设专业进行评估。

根据塞浦路斯法规,禁止外国留学生打工,违反者将被遣返。 顶端

日本

日本的高等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专科2—3年;本科一般4年,医科(含牙医、兽医)6年(毕业后可报考博士课程研究生,学制4年);硕士2年;博士3年。研究生教育阶段,有些学校硕士课程和博士课程分别设立;有些学校是合在一起设立,分博士课程前期2年,博士课程后期3年,前期课程2年也视为硕士课程。

日本大学专科毕业颁发毕业证书,不授予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授予学士学位;硕士课程或博士前期课程研究生成绩合格、论文审查通过,颁发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根据其不同情况,或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或颁发课程博士学位证书,或颁发论文博士学位证书。

日本实施大学专科教育的机构为短期大学和高等专门学校;实施大学本科教育的机构是大学的“学部”,实施研究生教育的机构是大学里的“大学院”。

日本的高等教育机构根据设立形式和经费来源渠道,分为国立、公立、私立三种。

日本大学的“学部”和“大学院”除攻读学位的正规学生外,还有“旁听生”和“履修生”,前者所修课程的学分不被认定,后者所修课程的学分被认定,但都不授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日本大学的“大学院”还有一种特殊的“研究生”,也是非正规学生,一般称这类学生为“进修生”,既不能取得学分,也不能获得学位证书。有的是为了提高自身水平,有的是为报考正规研究生做准备。

日本的高等教育机构大多用日语授课,少数课程用英语授课。进入日本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有的学校要求日语能力水平考试成绩要达到一级,有的学校要求达到二级。 顶端

新加坡

新加坡的大学和理工学院均属于高等教育机构系列。新加坡政府投资并负责经营的高等学校包括3所大学和5所理工学院。其中3所大学可以颁发学士学位以上(含学士学位)的文凭证书。5所理工学院可以颁发专业教育文凭。这些学校的课程、管理和水平被普遍认可。

新加坡大学的学位设置分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攻读学士学位一般需要3年,在攻读学士学位阶段学习成绩优秀者可多读1年取得荣誉学位。荣誉学位分等级而设,但它仍属于学士阶段教育。在新加坡攻读硕士学位通常需要1-2年;攻读博士学位通常需要3-5年。

在新加坡的理工学院就读,一般是中学毕业学习3年后取得专业教育文凭。 顶端

韩国

韩国的基础教育包括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共12年;高等教育专科2—3年,本科一般4年,医科(含韩医、牙医)6年;研究生教育分硕士和博士两个阶段:硕士一般为2年,博士一般为3年。韩国实行三级学位制: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专科毕业只发毕业证书,不授予学位;4年制本科毕业后发毕业证书,同时授予学士学位;医科6年毕业后发毕业证书,也授予学士学位,但可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韩国实行专科教育的机构称“专门大学”;实行本科教育的机构为大学校(一般为综合性大学)、大学;实行研究生教育的机构为“大学院”,中国称研究生院,“大学院”多数设在大学校里,也有单独设立的“大学院”。

韩国的高等教育机构根据设立形式和经费来源渠道,分为国立、公立、私立三种,除个别公立学校可以由设立的地方政府自行批准外,都必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国家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都必须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韩国高等教育机构的授课语言通常使用韩语,也有少数课程的授课语言为英语。

目前韩国共有国家认可的专科大学159所,提供本科和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大学198所。

韩国的“学院”主要是由社会力量创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顶端

法国

法国的大学和学院教育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结束,成绩合格,都能得到国家授予的文凭。

第一阶段为大学第一、第二年。获得的文凭(DEUG或DEUST) 相当于在国内获得两年制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第二阶段为大学第三、第四年。第三年学习结束后,获LICENCE文凭(中文译为学士),第四年学习结束后,获MAITRISE文凭。第三阶段:第一种情况,是获得侧重于职业生涯的高等专业学习文凭(DESS),学制一年。第二种情况,是学习结束后可获学习文凭(DEA),完成博士论文后,即可获得博士文凭(DOCTORAT)。

法国高等教育机构除各大学(均为公立)之外,还存在许多高等工程或商业学院,被称为大学校(GRANDES ECOLES)。进入此类院校除必须已取得中学毕业证(BAC)

外,还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后入预科学习。 顶端

德国

德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包括综合性大学、高等专业学院、高等师范学院、音乐艺术学院等。

综合性大学, 通常称为Universit?t,以教学和科研为主。这类学校可授予Diplom, Magister Artium 及Doctor学位。

高等专业学院, 通常称为Fachhochschule, 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学生经4-5年的专业学习,可取得高等专业学院毕业文凭(Diplom FH)。一些高等专业学院还设置使用英语授课的继续研修阶段课程(Aufbaustudium),学制一年半至2年,毕业后可获得(Master)学位。申请者一般要求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水平的学位。高等专业学院无权授予博士学位。

德国大学教学语言主要是德语,对外国学生入学通常都要求通过大学入学德语语言考试(DSH)或德语作为外国语考试(Test Daf)。德国大学很少有语言班,学语言需在私立语言学校学习,学费比较昂贵。个别学校个别专业近年也开设英语教学的国际课程,详情可参阅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网(www.daad.de)

经批准,外国学生在德国学习期间可以有条件打工。德国大学每学年两个学期,分别是10月至第二年2月和4月至7月。 顶端

芬兰

芬兰有20所高校,全部为公立大学,其中10所系跨学科综合大学,3所科学技术大学、3所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4所艺术院校。

芬兰学位制度中不设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制为5.5至6年,修满160-180个学分,颁发硕士学位。硕士攻读博士学位需5年时间。

芬兰本科阶段课程均用芬兰语或瑞典语授课。

90年代创建的高等技术学院是芬兰高等教育新的组成部分,提供高等职业教育,现有31所。这类学院重视综合技术教育与工作生活中的研究和发展密切合作,尤其与企业间的密切性。此类学校专业不同,学制长短也不同。自然资源、技术通信、文化专业学制为4年;工商管理、旅游、医疗、社会服务等专业学制为3.5年,毕业后可获“高等技术学院毕业文凭”。高等技术学院开设的国际课程,用英语教课。 顶端

瑞典

瑞典高等教育分为高等基础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两个阶段。

高等基础教育文凭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大学文凭,包括:高等学历文凭,学制2年;学士学位,学制3年;硕士学位,学制4年。另一类是高等专业文凭,学制视专业而定(2-5年不等)。

瑞典的研究生教育即博士生教育。一般情况博士阶段教育学制4年,以从事科研为主并撰写博士论文,通过公开答辩后方可获得博士学位。

瑞典高校授课语言是瑞典语,但许多必修课使用的是英文课本,学生要阅读的文献也常常是英语。 顶端

瑞士

瑞士没有联邦教育部,26个州各设有自己的州教育局。各州具有教育自治权,联邦政府只有原则立法权。联邦内政部管理2所联邦高等工业学院和4所联邦研究所;10所州立大学由所在州全权管理;联邦经济部负责管理全国的高等职业教育。

瑞士的学位体系包含大学毕业文凭和博士学位两类。大学学制一般4-5年,医学专业6年。大学毕业后即具有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

从1997年10月起,瑞士新合并组成了7所联邦高等专业学院。1998年3月被瑞士政府认可。联邦高等专业学院的学制因专业而异,一般为2-4年(含进修和学位后教育)。这类学院不能授予博士学位。 顶端

加拿大

加拿大没有联邦教育部或者类似机构。高等院校以公立为主。各省教育部部长理事会负责沟通和协调各省的教育工作。

加拿大高等院校按种类可分为大学、社区学院、专科技术学校和私立职业学校。从性质上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种。公立学校的经费全部由各省负责分配。私立学校除依靠学费和私人捐款外,不足的数额由省里补助。加拿大的大学全部是加拿大高等院校联合会(简称 AUCC)的会员学校。经省政府特许成立的大学有权授予学位,并享有相对自治权。 顶端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教育由联邦政府及州政府负责。

澳大利亚现有39所大学,分布在州和地区。除两所私立大学外,其余为公立大学。澳大利亚大学及高等教育机构执行全国统一的学历学位及高等教育文凭体系。

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VET)包括公立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TAFE)和私立职业技术学院。公立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一般由政府拥有和管理。私立职业技术学院一般由企业公司、私人和专业组织拥有和管理。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提供种类繁多的课程。

澳大利亚的语言学校包括独立机构及各类院校开设的语言培训课程。 顶端

新西兰

新西兰的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大学、技术学院和教育学院。

到目前为止,新西兰共有8所公立大学。这些大学开办一系列的标准学位课程,其中包括理科、文科和近年来兴起的商科和信息科学。

新西兰的技术学院 (综合技术学院)目前共有20所,提供各种职业及技术训练,包括短期课程和三年制、四年制的专业学位、文凭、证书课程。部分技术学院和大学可以互相转换学分(例如商科),学生在技术学院所修某些课程学分为大学所承认,其毕业后入读大学可以免修有关课程。

新西兰有4所独立的教育学院,由政府拨款承担为小学、中学、幼儿教育中心和特殊教育机构培训师资的任务。

新西兰大学的学位由新西兰大学校长委员会下设的学术委员会批准,而技术学院及极少数私立高等教育学校所授的学位由新西兰资格认证局(NZQA)负责审批和监督。

新西兰还有许多招收外国学生的私立培训机构及语言学校。通过新西兰资格认证局(NZQA)审批的学校名单可查阅NZQA网站:www.nzqa.govt.nz。

请问“人才引进政策”

人才引进是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

办理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来京投资企业中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符合北京市年度人才开发目录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前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注:夫妻双方应同去同留。

整体迁入:

以成建制形式整体迁入滨海新区的企业、研发机构的职工可办理调入手续。

以成建制形式由外省市整体迁入滨海新区的企业或研发机构,根据单位需求,在办理首批人员调津过程中,凭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落户我市的文件、市领导批准成建制落户我市的批示、与滨海新区区域内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在保证调津人员中有70%以上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前提下。

对其余虽不具备我市引进人才所要求的学历、职称条件,但原就在该单位工作、且迁入我市后单位仍然急需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型人才,可同时予以调入,家属准予办理随迁手续。

百度百科-人才引进

好了,今天关于“人才引进国外留学时间”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人才引进国外留学时间”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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