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病原携带者是指,疫情四级防控是什么意思
1、疫情四级防控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疫情四级防控是指:一、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三、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2、传染病防治法的概述
传染病防治法的概述如下:
1、传染病的概念
传染病是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一类疾病,它可以在人与人之间、动物与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之间传播。
2、传染病的特点
传染性、流行性、反复性。
3、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传染病防治法制建设过程
(1)1950年:《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示》。
(2)1955年:《传染病管理办法》。
(3)1978年修订为《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
(4)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5)199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6)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订,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1、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防疫机构报告。
执行职务的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的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性。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地行政区域的疫情。
3、传染病防治知识 试题(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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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哪些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凡因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个人的疫情防控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尽量减少外出活动,外出佩戴口罩;
2、主动做好健康监测,自觉发热时主动测量体温。若出现可疑症状,应主动戴上口罩及时就近就医;
3、办公场所要注意加强通风清洁,配备洗手液、消毒剂等防护用品。食堂也是人群密集的场所,建议错峰吃饭,减少聚集;
4、注意营养,适度运动;
5、出行前若无可疑症状,可正常出行。若出现可疑症状,建议居家休息和就地就医,待症状消失后再启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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