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初中留学
山西初中留学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尽力为大家解答关于山西初中留学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关于山西初中留学的话题,我们开始讲解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2.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和来晋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3.国际政要2022.12.26山西省太原市公派留学条件?
4.山西太原市第二外国语学校出国留学后高中档案如何存放
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务院、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或备案的机构,提供留学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中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本省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总部设在省外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山西省开设分支机构,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经省教育厅备案,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晋从事经营活动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未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备案,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留学中介服务。
第四条 开展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本省区域内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备案,并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 资格认定和备案
第六条 申请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已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法定代表人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四)有用于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从事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能够提供留学指导;工作人员的构成中有外语、法律等专业的人员;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七条 申请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向省教育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户籍不在本省的人员,还需提交居住证;
(四)工作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聘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供相应资格证书;
(五)办公场所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
(六)机构章程、服务规程及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文本;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服务区域、收费标准;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六)、(七)项需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材料应当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不退回。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总部机构的《资格认定书》;
(三)总部机构关于开办分支机构的决议、授权委托书;
(四)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户籍不在本省的人员,还需提交居住证;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三)项需提交材料原件,第(二)项提交材料复印件,第(四)项所列材料应当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不退回。
第九条 省教育厅于每年4月、11月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返回材料,发放《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请机构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予的申请,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 省教育厅受理资格认定或备案申请后,在2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经营条件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机构;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不能按期完成审核的,最多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接到通过资格认定或备案审查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与省教育厅、指定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缴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审核申请机构提交的备用金存款证明后,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第三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
第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以及《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四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向服务对象提供以下服务: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二)介绍经教育部认定的国外学校招生信息、申请程序、留学费用等有关情况,并指导、协助提出入学申请;
(三)协助准备出国所需的材料,指导办理相关手续;
(四)组织出国前生活、安全、礼仪等方面内容的培训;
(五)帮助联络、安排境外以及学成回国等所需的服务。
第十五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应使用教育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交纳费用的办法。
第十六条 省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由总部机构承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须由总部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
第十七条 《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5年。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考察审核后,做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不同意延期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同意延期的,换发《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注册资本等,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办理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换发新的《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总额为100万元,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第二十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由省教育厅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违约、侵权、行政罚款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动用备用金申请,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可以动用备用金,并在动用后30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继续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二十二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1年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省教育厅开具的证明,到银行领取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
第二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备用金和利息作为其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该材料将作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变更、《资格认定书》延期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适时向社会公布经资格认定或备案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等有关信息,依据《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的规定,实行联合惩戒,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终止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注销其《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自破产法律文书宣告之日起,《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即行无效。
第二十七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虚假材料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二)未按要求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的;
(三)总部设在省外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开设分支机构未在省教育厅备案;
(四)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
(五)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六)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七)到学校开展出国留学宣传活动;
(八)发布虚假信息或虚假违法广告,组织非法中介活动;
(九)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
(十)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擅自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十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损害服务对象经济利益、个人隐私;
(十二)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未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或备案,以咨询、培训、境外游学、夏(冬)令营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或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备案通知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出入境和社会治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自主开展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资格认定书》的机构,须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重新颁发《资格认定书》。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未申请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三十三条 暂不受理境外机构(个人)、境外机构驻华或驻晋代表机构、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和来晋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参加山西的经济建设,发挥留学人员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山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留学人员是指本省教育、科技和经济建设急需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类留学人员。第三条 有关部门对留学人员可按“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工作单位。对回省和来晋工作的留学人员一律尊重本人意愿,工作时限可长可短。他们可以定居从事教学、科研、企业管理、技术指导、技术承包等工作;也可以流动方式进行合作研究、技术入股,合资办厂,合作兴办学校,科技机构等。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优先、及时解决留学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编制、增干指标、专业技术职称职数受限制的,省人事部门和科技干部主管部门应予以特批。留学人员随迁家属的工作由有关部门优先、对口安排。随迁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或到重点中、小学就读。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省人事部门负责留学人员来晋工作的咨询、服务接待和审定工作。
留学人员凭省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第五条 省财政每年拨出150万美元的配套人民币,其中三分之一用于派出留学人员,三分之二用于回省和来晋留学人员的科研资助。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通过各种途径,多方筹措资金,为留学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和生活条件。对长期或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妥善解决好住房。取得博士学位的,原则上解决三室一厅住房一套;一次性发给安家费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提供一定数量的科研启动费;解决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还可以每年为他们安排一定数量的科研资助费。
支持长期或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计划和经费安排上予以保证。第七条 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留学人员引进的技术项目,确定具有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者,经省有关部门核定后,按晋政发〔1994〕42号文件规定予以重奖。第八条 留学人员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或合同期满的,可继续受聘,也可重新选择工作单位,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再次出国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第九条 对出国逾期未归被原单位除名或作为离职处理的留学人员,凡被录用的,如原系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工龄累加计算。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国际政要2022.12.26山西省太原市公派留学条件?
国际政要山西省太原市公派留学条件。
1、成绩优秀,因为公派留学的名额是有限的,所以想公派留学出去,成绩一定要在本系里出类拔萃。
2、公派留学的前提条件是获得国外学校的录取。
山西太原市第二外国语学校出国留学后高中档案如何存放
出国留学高中档案放在哪:
出国留学高中档案可以存放在以下三处:第一:户口档案留校,有的学校可以免费保留一定年限,要上交的材料视学校具体情况而定。第二:人才市场,在当地就业手续简便,但是会失去应届毕业生的身份。第三: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自费出国留学的高校在校生、研究生和已经毕业但未参加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均可委托留学人员档案室代管档案。
1、户口档案留校
有的学校可以免费保留一定年限(一般是两年),要上交的材料视学校具体情况而定。两年以后如果没有接收单位,档案户口打回原籍,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2、人才市场
在当地就业手续简便。但是会失去应届毕业生的身份。留学期间档案空白,不算工龄。
3、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简称留服)
自费出国留学的高校在校生、研究生和已经毕业但未参加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均可委托留学人员档案室代管档案。可以存放在学校,人才中心或者留学服务中心。如果学校可以保管档案,需要询问学校可以保管的期限,但一般建议从学校取出。
留学服务中心自费出国(境)留学存档的存档对象:
1、国内高校毕业直接赴国(境)外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无工作经历);
2、国内高校在读期间办理完毕退学手续,直接赴国(境)外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
3、国内高中毕业后,直接赴国(境)外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赴国(境)外做博士后研究或访问学者,不在受理范围)。
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包含高校毕业生、高校退学学生、高中毕业生、高中退学学生)离校时,户口和档案请按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转至原户籍地的档案保管机构(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中心、职介中心等),再申请办理存档手续。
扩展资料
留学服务中心存档提交材料:
1、存档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护照个人信息页(即有照片页)的复印件1份;
3、前往留学所在国有效期内的学生签证页复印件1份;
4、国(境)外院校录取通知书(OFFER)复印件1份(非英语类“录取通知书”须经正规翻译机构(公司)进行翻译,提供中文翻译件1份,个人翻译无效);
5、已经在国(境)外就读者,除须提交上述国(境)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OFFER)复印件外,还须按下面情况任选其中一项提交:
(1)、国(境)外院校“学生证”复印件1份;
(2)、如“学生证”上无证件有效期,请另提供国(境)外院校开具的“在读证明”复印件1份;
6、国内高中毕业生需提供“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盖章页)”一份;
7、若有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按上述要求代为办理,请同时携带存档人员签名的委托书1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的复印件1份;
8、档案保管费: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流动人员的档案保管费。
好了,今天关于“山西初中留学”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山西初中留学”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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