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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国留学生余某死亡情况_法国留学生事件

2024-04-14 04:31分类: 2024年留学 阅读: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在“2024法国留学生余某死亡情况”方面的经验。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文章目录列表:

1.介绍下多佛惨案的具体内容
2.中国女留学生在美国康奈尔大学死亡是什么情况?
3.影响人身安全的因素
4.拯救14亿中国人的“糖丸爷爷”去世,“糖丸爷爷”是谁?
5.刑法开卷考试
6.伦敦失联中国女生遗体已找到警方怎么说?

2024法国留学生余某死亡情况_法国留学生事件

介绍下多佛惨案的具体内容

英国多佛港海关58名中国偷渡客死亡案调查,似已得到中国当局的协助。英国、荷兰和中国警方两天来一直在设法查明死者身份并调查组织这批偷渡客前往英国导致这一惨案发生的蛇头组织。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朱邦造20日在例行记者会上就此事回答记者时说中国政府对这一事件表示震惊,并说中国当局愿意与有关国家政府合作,共同打击贩运非法移民的跨国犯罪活动。但朱邦造当天表示,英方尚未向中方正式确认这批死者的身份。朱邦造同时证实,中国驻英大使馆正在与英方保持联络,密切跟踪和了解有关情况。

法新社20日援引英国警方消息称,58名偷渡客的尸体已送进英国医院并作了尸体剖检,每具尸体的照片以及死者的指纹和ADN将于近日送到北京,以供辨认。

英国方面出于谨慎,目前尚未正式确认58名死者的国籍和身份,但英国警方已基本肯定这批偷渡客是中国人。警方发言人宣称,警方认为58名死者与两名生还者均是来自中国大陆的非法移民,而且初步调查结果证实这些人来自中国南部的福建省。

据英国媒体报道,一些在英国定居的中国人家庭已经聘请移民问题律师协助调查这一事件,他们担心死者中有自己的亲属。有消息称,中国政府主动配合英国当局调查这一事件,以查清如此庞大的偷渡和集体死亡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目前,多家媒体已报道荷兰警方在鹿特丹逮捕了一名涉嫌此案的嫌疑人。此人24岁,名阿尔延.范德斯佩特,是此次运载60名偷渡客的“死亡之车”的东主,但荷兰检察院目前未证实也未否认这一消息。

英国方面经过初步调查和尸检,已证实58名死者是在完全封闭的货车内窒息死亡的。英国肯特郡警察局长麦古金20日发布消息说:“初步调查结果证实,这些受害人是窒息死亡的。”据他说,从现场情况来看,死者经历了非常痛苦死亡过程。两名生还者的初步证词也证实了这一调查结果。警官麦古金推测,死者的亲属可能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就在英国。为此,警方已呼吁认识死者的亲人或熟人赶快与警方联系。

另据法国《世界报》记者20日从伦敦报道,英国下议院日前就“多佛惨案”举行了紧急辩论之后,正在考虑大赦一些已在英国定居的中国非法移民,以鼓励知情人出来作证,协作警方破案。英国内政大臣斯特劳已在国会立下军令状,一定要破获导致“多佛惨案”的贩运非法移民犯罪组织。他已将此案的调查交给肯特郡警察局。

据悉,英国一共派出60名办案员调查这一案件。警方已以过失杀人罪审讯了运载这批偷渡客的冷冻货车司机。

据肯特郡警察局长麦古金说,此案已列为杀人案,属于严重的刑事案件。英国内政部发言人也说,从使用车辆所属公司仅在案发前才成立三四天,以及司机在过渡时付现金等情况来看,这是一个有组织的贩运非法移民案件。

中国女留学生在美国康奈尔大学死亡是什么情况?

据美报道,长春藤知名学府康奈尔大学证实,来自成都、主修材料科学及工程的21岁中国留学生田妙秀(Miaoxiu "Tina" Tian,音译),13日被发现陈尸于公寓内。

康奈尔大学学生事务暨校园生活部副主席隆巴尔迪(Ryan Lombardi)14日发布了有关田妙秀死亡的声明。根据媒体报导,就读大四的田妙秀,死亡时间正好是学校期末考周,她在校内给人的印象是才华洋溢,对于研究领域非常精通,而且勇于挑案新的研究计划。

据了解,绮色佳(Ithaca)警方现正针对田妙秀命案展开调查,但初步排除他杀嫌疑。熟悉此案调查内容的消息人士透露,田妙秀之死极可能为自杀。对此绮色佳警察局发言人并未表示评论。

影响人身安全的因素

最近在巴黎持续半月之久的骚乱中,法国贝藏松语言学院的一幢学生公寓发生火灾,4名中国留学生在火灾中受伤。中国驻法大使馆近日专门为在法中国留学生举办了一次安全讲座,提醒留学生注意安全,并应熟记当地报警和急救电话,以防万一。

中国留学生在海外遭遇意外事故和安全问题引人关注。是什么因素造成了事故频发?哪些方面容易出现安全危机?异国他乡,该如何避免意外事故危及自身?

近年来,中国留学生在海外遭遇火灾、车祸、殴打、绑架、枪击等意外事故和安全侵害的消息时有听闻:俄罗斯友谊大学的大火、美国校园枪击案,再加上突如其来的天灾飓风海啸或恐怖事件,每次与中国人有关的意外事故,总不免让中国父母牵挂起远隔重洋的儿女。总结起来,造成留学生安全事件的原因有很多因素:

总结起来,共有两大因素导致留学生不安全事件频发;内因:诱发人身安全;外因:导致精神受创。

不安全常由留学生自身因素所致

从近几年频繁发生的恶性事件来看,归纳起来共有两大因素导致留学生不安全事件频发:内因和外因。内因容易诱发人身安全,外因往往造成精神受创。

1、感情纠葛

2003年9月16日,澳大利亚西澳科廷科技大学的中国留学生郜乐天从其居住的9层楼房窗户坠楼身亡。事后警方获报,从郜住所的衣橱中发现其生前女友应静芝(西澳大学的留学生)的尸体。经警方进一步调查,属于他杀。2004年6月9日,堪培拉大学中国学生张洪洁在其居住的寓所内被其男友杀害,其尸体直到今年1月份才被警方发现。凶手张龙于2005年3月在其父母的劝导下在大连自首。2004年4月27日,汉诺威大学(德国)的学生宿舍内发生一起中国学生之间的凶杀案。在学生宿舍公用厨房内,两名中国学生张雷和卢珏璋发生口角,最终张用刀将对方刺死。据称,口角的争端是为了住在同一宿舍的另一名中国女留学生。无独有偶,2005年年初,一刘姓中国留学生在前往伊尔梅瑙市看望女友时,与另一男同学发生冲突,后用刀将对方刺伤。据说冲突的原因又是因为感情问题。

专家分析: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男女感情问题成为威胁海外留学生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应该引起留学生及其家长们的高度重视。留学生在国外,身处陌生孤独环境,很容易寄托感情,产生“共患难”的同伴情结。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任何一方发生感情天平倾斜均可能会引发对方不同程度的心态失衡,最终导致不可收拾的后果。其实这种冲突多为心理因素造成的,如果发生此类事件的留学生有很强的自制力,渡过感情难关应该不是难事。

2、漠视规则

2003年9月30日,在维多利亚州西部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车祸,司机安然无恙,但坐在汽车后座的一名中国学生却由于未系安全带而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2004年3月7日,在昆士兰大学入学不到20天的中国女学生沈芸晚餐后外出散步,途经圣路西亚大街时由于匆忙横穿马路而被车撞,导致脑死亡。没过多久,在墨尔本读书的一个中国学生刚买了车,载着朋友们一起兴高采烈地出游,却由于忽视了车辆左行的交通规则,误驶入了右车道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酿成了一死三重伤的惨痛交通事故。2004年8月中旬,一名广东籍留学生黄计全在马格德堡市郊一湖中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在他遇难的湖岸旁,赫然竖立着一块禁止游泳的警示牌。警方在调查报告中称,黄游泳属违规行为,应负主要责任。这是几起典型的因受害人缺乏安全意识而造成的事故。

这些留学生刚入学不久,就给自己和父母留下终生的遗憾。同学们怀着美好的愿望出国留学、深造,却没想到因一时疏忽而失去了生命。

专家分析:这几起事故都是因为受害人缺乏安全意识和漠视法规而造成的。闯红灯、不按交通标志行路,都是漠视自己生命的危险行为。外国的法规责任划分很明确,如德国交通法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都由违规方承担。例如行人在红灯的情况下过马路被车撞伤甚至身亡,该行人不仅要独自承受巨大的人身痛苦,还要弥补对方车辆因撞击造成的损失。加强留学期间的安全意识,就要了解和熟悉留学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交通法规。

3、心理因素

由于承受力差,由心理问题引发的事件也在不断增多,2004年10月10日,中国留学生张林在宿舍内非正常死亡。当地警察局经多方调查并进行尸检,确认其系自杀身亡。据了解,张林平时就性格孤僻,很少与人交往。事发之前他没能通过语言考试,很可能就是导致他自杀的直接原因。2005年8月31日,美国印第安纳州拉斐特市警方宣布,美国拉斐特警察局接到伊利诺伊州罗斯蒙特警察局通知,在伊利诺伊州的芝加哥欧黑尔机场附近一个停车场内,发现一辆被丢弃的汽车,其中有一具被肢解的男尸。通过技术手段认定,该遗体属于普度大学28岁的中国上海留学生何雷。最大疑凶却是同在一所大学就读的妻子陈丹蕾,其原因是由于二人婚姻已经发生严重问题,故使她萌生此念。

专家分析:如今,留学新生代中独生子女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一群体表现出的一大特征是社会经验不足,自理能力不强,很难承受挫折与失败带来的压力。很多中国留学生尤其是小留学生初到国外,受到语言、生活习惯等方面的限制,很难交到朋友进入不了当地的生活圈子,无法为自己营造一个有保护作用的社交圈。

他们长期以自我为中心,难以客观地认清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往往表现得过于敏感或处理不当。作为留学生,在远离国内的亲人、朋友及一切社会关系的新环境中,一切都要独自面对,加上工作、学习、生活压力巨大,对于心理成熟的人来说都是一种挑战,更不要说那些心理不健全的学生了。在多种压力下,人的思想很容易产生扭曲,一旦最后的心理防线崩溃,就会做出伤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

4、炫耀露富

前一段时间,新西兰曾有一名中国留学生被三名中国朋友绑架,并要他支付10万美元赎金,还被逼写下借条,才获释放。原因是这名学生在同学面前常常是出手大方,被人误认为家中非常有钱。

其实近两年内,学生中被抢劫时有发生,被抢劫手机、钱包是家常便饭,被骗、被打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德班、比勒陀利亚等城市发案率很高。原因如下:一、社会犯罪率居高不下。据《比勒陀利亚新闻》最近报道,仅一年时间,在比勒陀利亚这个100多万人口的城市,就发生了4万多起抢劫案件;二、麻痹大意使犯罪分子得手。去年,比勒陀利亚大学一个中国女生,半夜12点驾车出去接朋友。迷路时向一当地老人问路,连人带车被劫持。三、犯罪手段恶劣,从谋财逐渐发展到害命。两年来,歹徒持枪到我留学生宿舍抢劫已发生7-8起。

专家分析:在出国留学的孩子当中,有些孩子家境富裕,出手阔绰,又喜欢相互攀比,最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下手的对象。所以平时处世低调一些,更不要和别人攀比。如果攀比之风日盛,一些无法靠家庭满足其对金钱需求,又克服不了对物质的欲望,或是不愿在朋友面前丢脸的人,很可能就会铤而走险找“快钱”,向身边的有钱人下手。

难以掌控的外界因素

1、种族歧视

据日本《中文导报》报道,今年10月7日晚,在东京一所大学就读的21岁中国女留学生小莲(化名)乘电车回家时,被电车上身着便装的日本警察无故殴打,致使她头部和小臂多处受伤,心理也造成严重伤害,至今不能正常上学、打工。

小莲和家人来日本已有多年。平时,她和众多留学生一样过着紧张有序的学习、打工生活,从未和任何人发生过矛盾和争执。

但噩运在10月7日降临到小莲的头上,搅乱了她的平静生活。当日晚11点左右,小莲乘电车回家,在电车开出新大久保车站快到高田马场车站时,一个约50多岁,穿着西装的人冲过来,对着小莲的头就打,并扯着小莲的头发,叫嚷道:“你跟我下车。”小莲被打得头晕目眩,忍着剧痛问:“你是谁,为什么打我,我为什么跟你下车?”没想到小莲一张口说话却让此人找到了打人的理由,说:“你是外国人吧,把身份证拿出来让我看看。”

一旁的乘客们看不过去,纷纷谴责。但这个人说:“我是警察。”并出示了证件。小莲还没看清是什么东西,“警察”又要气焰嚣张地拉小莲下车。这时乘客们再也看不下去了,不同意把小莲带走,并一致要求把这个“警察”送到派出所验明身份。后来证明确实是警察,但一直等了数小时也没有结果。回家后的小莲一直觉得头晕恶心,经医生诊断为,“头部受击,外伤性颈部症候群;颈椎捻搓,右前腕受击症及皮下出血……”,之后自己独自出门时也不敢轻易说话,生怕被人认出自己是外国人。

同样,一名刚到日本不久的小姑娘,某天在街上饿了,就想找家餐馆,她担心自己的日语水平,所以还刻意进了一家写着“饺子”的餐馆.但餐馆的日本老板和服务生,当他们知道她是中国人时,竟然开始是冷淡她,后来指指点点嘲弄她,最后干脆把她轰了出去。

专家分析:“种族歧视”在一些地区依旧很严重地存在着,此类事件的发生不仅会损害留学生的身体,更造成很严重的心理创伤。在出国前多了解当地民情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英国,英少年的反社会行为也殃及了中国留学生。

2、环境因素

2004年5月31日和6月3日,科特布斯市(德国)连续发生了两起中国留学生被德国人袭击事件。遇袭中国学生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轻伤。另外,3年前的“胡鹏事件”仍让人们记忆犹新。陕西籍留学生胡鹏在打工期间,因与一德国工人言语不和而惨遭杀身之祸。

在英国,英少年的反社会行为也殃及了中国留学生。今年上半年,从英国南部的赫特福德大学传来消息:一段时期以来持续发生中国留学生被当地未成年人侵扰,有多位同学被打伤,已引起广大中国留学生的忧虑。

赫特福德大学位于伦敦北部的哈特费尔德,近年积极吸引中国留学生,有相当数量的在读中国学生。今年以来,居住在校园附近的当地未成年少年经常聚集在一起,辱骂威胁路过的中国留学生,以致最终发展成为向中国留学生发起行为攻击。一位中国留学生被一群当地少年追打,当他表示要报警时手机也被打烂,头部受伤。另一位香港学生被打头部受伤,情况较严重,已在家人陪同下回香港休养。

受侵扰的中国留学生向赫特福德大学当局寻求帮助,学校向他们提供了一些安全建议,比如不要和那些当地少年正面冲突、相遇时不要和他们对眼等。但在中国学生看来于事无补,学校似有消极处理之嫌。在接受BBC中文部采访时,大学发言人表示,学校很关心中国留学生安全,已和当地警方积极沟通,但有关问题学校无法直接介入处理,必须依靠警方和当地政府。可能由于文化和沟通原因,学校提出的一些建议被中国留学生当作了消极处理。发言人一再强调,同学们如果受侵扰,一定要报警。如果用英语陈述事发经过有困难,可以协助翻译。留学生们则普遍表示,英国警方对这些未成年少年处理往往非常轻微,经常是不了了之,也没有什么预防措施。

专家分析:治安问题以及“排外”在一些国家是个很敏感的话题,但这的的确确是“不安全”的因素。另外,英国未成年少年的反社会行为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英国社会和家长应该反思一下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束,不应放任不管。中国留学生必须学会运用法律和舆论保护自己权益,并多向中国领使馆、学校中国学生组织、学校管理当局和警方寻求协助,并寻求媒体支持。

3、非本意因素

如果说海外留学的学子们对自身及环境因素诱发的安全问题还可以预防的话,最恐怖的恐怕就属来自学校方面的不安全因素了。先是新加坡哈德福教育集团申请破产并出售给新的业主,我国部分自费留学人员的生活及学习受到严重影响。最近,新加坡两所私立学校:新加坡澳洲理工学院和AITUNICAMPUS因流动资金不足宣布倒闭,两所学校现有学生900余名被迫转学。今年10月26日,美国耶鲁大学无辜强迫中国学生韩雪梅退学事件也闹得沸沸扬扬,虽然目前基本得到解决,韩雪梅可继续留在耶鲁完成博士学业,但对其身心已造成伤害。类似事情是学生们防不胜防的。

专家分析:遇到这样的学业不安全问题只能提醒欲出国的学生们,选择私立学校就读一定要谨慎,要通过专业的中介机构选择有资质的学校。不能为了出国而不顾后果,否则真遇到类似倒闭的突发事件不仅会影响到学业,更延误了申请其它学校的时间。

海外留学,最恐怖的就是来自学校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留学安全已经受到关注

据悉,因为意识到一些国际学生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新西兰近日就针对教育行业规范出台了最新修订版规则,名为《关于对留学生的指导与照顾之行业规则》,内容是加强保护国际留学生。

新西兰政府将强制学校签订这份行业规则,其条款使国际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上都能得到良好的保护,并对与之合作的留学中介也制定了相应政策。也就是说,该规则涵盖了所有在新西兰留学的学生,包括参加短期语言培训的学生。所有教育机构必须保证国际学生得到良好的照顾并有安全的住处。

另外,还规定了收留学生的学校应设立24小时热线电话,为外国留学生咨询学习与生活的问题;新西兰还设立了国际教育申诉处(简称IEAA),来处理国际学生对学校的投诉。由此可见,在今后如何知法懂法,选择学校、如何在留学生涯中求助并保护自己等等这些方面,我国在新西兰的留学生还应该加强了解。

面对那么多本意或者非本意的事件发生,相信都不是海外求学者愿意遇到的。一旦遇到突发情况,留学生应如何寻找帮助呢?业内专家告诉学生几招必要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

一是要事先了解援助渠道。留学生所在学校的国际学生办公室,是学生寻求帮助的最直接部门;遇到突发情况,也可寻求校内中国留学生协会、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当地警方的协助。

二是选择保险公司时,一定要选择在国外做得比较大、网点分布广的公司,而且最好能够在当地提供24小时支援服务的,这样学生在紧急情况下不致孤立无援。

三是遇事镇定,多方了解情况以免受骗。曾有过学生家长接到自称中国驻外使领馆官员的越洋电话,说这位家长的儿女在国外遇歹徒袭击,受伤住院,要求急汇几十万元到某一账户,最后被证明是骗局。遇到这种情况,家长要先尽可能与子女联系,或与其身边的中国同学联系,不要急于花钱消灾,以防被人混水摸鱼。

“平安就是福”,对于异乡游子来说,安全问题应列为留学的首要课题之一。建议留学生抵国外后,应尽早了解该地治安状况,一旦决定住所之后,要向当地居民请教周围环境,注意是否设有安全措施(如大楼警铃、路边免费求救电话等),还应主动向校方索阅相关安全资讯、手册和紧急联络电话号码,以防患于未然。

拯救14亿中国人的“糖丸爷爷”去世,“糖丸爷爷”是谁?

顾方舟。

顾方舟研制出脊髓灰质炎疫苗,推进脊髓灰质炎的免疫计划,做出采用活疫苗的科学决策,并以糖丸的方式,解决了让疫苗真正广泛进行免疫的问题。顾方舟于2019年1月2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2岁。

研究经历:

1、1955年,江苏南通大规模爆发该病,随后迅速蔓延,全国多处暴发疫情。1957年,顾方舟临危受命,开始进行脊髓灰质炎研究工作,他带领了一个研究小组,从患者的粪便中分离出脊髓灰质炎病毒。

2、1960年,2000人份的疫苗在北京投放,结果表明疫苗安全有效。顾方舟将受测人群从2000人一下子扩大到450万人,在北京、天津、上海、青岛、沈阳等大城市展开了试验。

3、1965年,全国农村逐步推广疫苗,从此脊髓灰质炎发病率明显下降。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计划免疫,病例数继续下降。

4、2000年,“中国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报告签字仪式”在卫生部举行, 74岁的顾方舟作为代表,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扩展资料

主要成就:

1、顾方舟从事“脊灰”减毒活疫苗研究,建立了“脊灰”病毒的分离与定型方法,制定了“脊灰”活疫苗的试制与安全性标准。

2、顾方舟成功主持制定了中国第一部“脊灰活疫苗制造及检定规程”,指导了中国后来20多年数十亿份疫苗的生产与鉴定。

3、截至2019年1月,顾方舟发表期刊、会议论文共49篇。2018年5月,商务印书馆出版了顾方舟的口述史《一生一事》。

人民网-送别“糖丸爷爷”顾方舟 他一生只为这一件事

刑法开卷考试

希望可以帮到你

考试方式:开卷

(注:题中时间系案情串联需要,答题时以现行刑法为依据,无需考虑效力问题)

1975年5月5日下午4时,18岁的少女郭芳站在5楼楼顶,望着楼下的人群。自幼父母双亡的她因幼师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心情郁结,要跳楼自杀。因众人围观致使交通堵塞,路过此地的张某对楼顶的郭芳大声起哄嘲讽,催促其快跳下来。郭芳受其刺激,脚又向前迈出了一步。在楼下一直不断劝慰郭芳的杨海(公务员,对郭芳暗恋已久)见状大惊,遂抄起砖头将正在起哄的张某砸晕(轻伤)。郭芳一下子清醒过来,放弃了自杀。

杨海劝说郭芳找个工作好好生活,郭芳说自己最渴望当幼师。此时,耿某因地产开发的事情有求于杨海,被其拒绝。事后杨海想起郭芳的愿望,又电话联系耿某,提出若地皮批准,应在小区中加建幼儿园,并愿意介绍师资。耿某接到电话喜出望外,满口应允,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建园费用,只要介绍一个园长即可。后在地皮审批过程中杨海为耿某提供了帮助,绿城小区于1977年1月顺利建成。杨海让耿某联系郭芳,但不要提自己。1977年3月,郭芳担任“明天幼儿园”的园长,设立了接送孩子的校车,雇孙某为司机。5月7日,孙某驾驶时因闯红灯而与其他车相撞,车内两名幼童和一名老师当场死亡,孙某惊恐之余,拾起车内师生留下的财物,直接窜逃外地。消息传来,杨海担心郭芳受到牵连,遂为其提供财物让其在警方开始调查之前,就逃离A省。受此事影响,杨海入狱,从此与郭芳失去联系。

郭芳逃到C省后,找过几份工作均因常神思恍惚而被辞退,愈发对人生感到失望,开始在夜总会中卖*。1979年4月,郭芳与赵某相识。赵某提出将自己的一间小屋无偿借给郭芳供其卖*,条件是郭芳要随时满足其性要求。郭芳答应。8月12日晚,赵某酒后敲郭芳房门,郭芳不愿开门,赵某欺骗说是进屋取东西,待开门后,不顾郭芳反抗而强行与之发生的关系。事后,郭芳哭称要告发,赵某提出双方早有约定,即使郭芳去告,自己也不怕。双方的争吵惊动了赵某的妻子余某,余某在屋外听到隐情,怒火中烧,决定伺机报复郭芳。

1979年9月初,郭芳发现自己怀孕,又惊又喜,为了孩子,决定不再卖*,靠做钟点工勉强维生。怀胎8个月左右,余某找到郭芳,暗示其有必要去做一个性病检查,并介绍郭芳去自己的表妹董某所在的医院。余某与董某商议,为郭芳开出一份虚假的艾滋病感染的检验报告。郭芳拿到报告后大惊,问询董某后得知艾滋病患者的产婴基本上也是病毒携带者。万念俱灰之下,郭芳失去继续生活的勇气,打算与腹中的孩子同赴黄泉。1980年5月2日,郭芳在家中猛击自己腹部并吞服了大量安眠的药。碰巧赵某又来找郭芳,见其倒在血泊中,大惊失色,赶紧送医院急救。经过抢救,郭芳生还,胎儿早产,但医生告诉郭芳,胎儿因受外力和药物损害而引起身体畸形,长大后会跛足。经过这一番死里回生,郭芳决定不管未来怎样,眼下都要努力把这个孩子抚养长大。因不知其生父为谁,故未赋其姓,只名之为甲。

郭芳出院后,搬离赵某住处,并决意重新在夜总会卖*,通过这种方式将艾滋病毒传播给那些寻花问柳者。1981年7月,郭芳结识了冯某。冯某对郭芳痴迷不已,提出要与郭芳长期交往。郭芳正想将艾滋病传染给这类男人,遂答应冯某的请求。1981年9月,两人开始同居。此后一年,冯某对郭芳照顾有加,郭芳逐渐被其感动。此时,余某出现,以将其得艾滋病之事告诉冯某相威胁,向郭芳索要5000元,郭芳非常害怕,但是自己又没有钱,于是对冯某撒谎说自己老家亲戚得了重病,急需用钱,冯某拿出5000元送给郭芳救急并表示无需再还。郭芳大为感动,将钱给余某后,又去医院重做检查,结果发现没有任何艾滋病问题。郭芳又燃起了生活的热情,决定以后好好对待冯某。

1981年12月,郭芳去商场返回时经过赵某家,见室内无人,桌子上放着一部手机,遂进屋将手机取走,打算以此向余某索回5000元。余某追出,双方争执,郭芳取出刚从商场购买的钳子威胁余某,将手机带走。余某大怒,便在网络上发布关于郭芳之前卖*的帖子。冯某见邻居们都知道了郭芳的往事,于是对郭芳渐生厌意,整日殴打郭芳,甚至常常采用冻饿的方式虐待甲。郭芳由于对冯某心有愧疚,从一系列事件中也已猜到当年艾滋病的事情可能是余某与董某坑害自己,但希望给甲一个完整平稳的家,故一直忍耐克制。

转眼十几年过去,甲长大到14岁。由于经常遭冯某打骂,且被同学嘲笑跛足,逐渐混迹街头。1994年3月2日,甲去洗浴城洗澡,看到高某将75号衣柜钥匙牌放在茶几上,遂将之取走。甲到更衣室后对服务员李某自称是高某朋友,受其所托来取东西,让李某开第一道锁,然后甲用钥匙打开第二道锁,取得钱包后,将钥匙放回原处。从洗浴的中心出来,甲用高某钱包中的信用卡到超市购物2000元,又去ATM机取款,欲插卡时,发现有他人的卡未取出。于是按“继续服务”键,再按“取款”键,从该卡里取出3000元人民币后离开。

1994年8月,杨海离婚后与女儿乙搬到C省,联系亲戚冯某时,意外与郭芳重逢。两人见面后互诉衷肠,郭芳才知杨海对自己的一片痴心。甲在屋外听到两人谈话,得知冯某并非自己生父,联想到这些年冯某对自己的虐待,遂起杀心。郭芳无意中发现了甲的意图,百般劝说无效后,向冯某提出分手,希望由此消祸。但冯某不同意,反而痛打郭芳。心灰意冷之下,郭芳决定将以往所有恩怨做个了结。10月1日,郭芳将赵某、余某、董某和冯某都约至家中吃饭,将甲和乙支开外出,杨海在酒中下毒后,郭芳每人敬酒一杯,除杨海外,在场人均中毒倒地。郭芳请求杨海帮她尽快结束生命,两人来生再聚。杨海拿着刀,看着在地上痛苦挣扎的郭芳,仿佛看到了20年前要跳楼的少女,但他知道一切都已经无法回头。

就在杨海用刀刺向郭芳胸口的一刹那,甲乙正好回来,及时推开杨海。几人被送到医院抢救后被警方带走。甲看到郭芳的遗书,才明白郭芳是希望由她来了结过往所有恩怨,让甲能放下一切怨念,走上正路,与乙在一起好好生活。甲理解了母亲的所有苦难和对自己的爱,大恸之后,再也不做街头混混,回到学校拼命读书,与乙相依为命。转眼两年过去,1996年考上P大。2000年毕业后,放弃留在大城市的机会,回到郭芳的家乡A省B市。女友乙在B市幼儿园成为一名幼师,甲则进入公安系统,誓做一名守护校车安全的交警。

第二部分:答案要点

说明:卷面分数为100分,根据考点难度差异来分布分数。试卷批改工作由邹兵建、李波、陈涛和李权四位同学协助我共同完成。打分时以答案要点作为参考标准,但是不以结论为给分与否及多少的决定因素,而是会考虑论述说理的程度。与我给定的答案要点不同,但有自己观点且说理有力的,也得分。

一、郭芳的刑事责任

(一)针对胎儿的故意杀人罪或伤害罪?

1.答案要点:(1)胎儿与“人”的关系。(2)根据着手时点与实行行为分离的理论,意在伤害胎儿的攻击母体的行为,可以构成针对胎儿的伤害罪。按此理论,意在杀死胎儿的攻击母体的行为,应当构成针对胎儿的故意杀人未遂。问题在于,如果攻击母体的行为直接造成胎死腹中,则刑法上的“人”的形态始终未出现,结论应当是不构成针对胎儿的任何犯罪。但这就产生了悖论:一方面,按分离理论,至少是没有消除胎儿出生为人的机会的攻击行为,尚构成针对胎儿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未遂。另一方面,直接消除胎儿出生为人的机会的攻击行为,应当是更加严重的行为,却不构成针对胎儿的任何犯罪。这会出现罚轻不罚重的现象。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出路之一就是认为所有的意在杀伤胎儿的攻击母体的行为,无论结果如何,都不构成针对胎儿的犯罪,而是构成针对母体的故意伤害罪。(3)在针对母体犯罪的情况下,郭芳的行为属于与自杀性质等同的自伤行为,不构成伤害罪。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得分情况较好。很多同学提及我国理论通说的“独立呼吸说”,从而将胎儿排除在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范围之外。也有部分同学基于死亡结果未出现而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有同学只是将郭芳“与腹中的孩子共赴黄泉”的行为笼统地界定为自杀行为,从而遗漏了其对胎儿可能构成的故意杀人罪这一问题点。

(二)针对冯某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传播性病罪?

1.答案要点:(1)刑法第360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明确规定了梅毒和淋病,但根据卫生部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艾滋病也属于严重性病的一种。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者,也有按传播性病罪论处的判例。此外,根据具体案情,也可以同时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2)事实上郭芳并未患有艾滋病,因而属于不能犯的未遂。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得分情况较好。绝大多数同学都发现了这个问题点,部分同学将其界定为故意杀人行为;很多同学认为构成传播性病罪;也有同学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有不少同学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针对冯某的诈骗罪?

1. 答案要点:郭芳谎称用钱为亲属治病,冯某也陷入了错误,并基于错误处分了财产,整体财产总量也损失了5000元。就此而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似乎已经齐备。但是,根据德国刑法理论,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是要求“无意识的自我损害”,即被害人对于自己遭受财产损失必须是处于无意识的状态;如果被害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损失存在认识,则不能构成诈骗罪。按此,冯某对于将5000元无对价、无回报地处分给郭芳,是有明确认识的。因而不符合“无意识的自我损害”的特征,不能构成诈骗罪。此外,根据日本刑法理论,有学者认为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中的“错误”应当限于法益相关的错误。即被害人只有对财产自身的特征存在错误认识时,才构成诈骗罪意义上的错误;相反,对财产自身及增减情况没有错误认识,而仅仅是在处分动机或财产去向上有错误,尚不足以构成诈骗罪意义上的“错误”。按此,本案也不构成诈骗罪。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得分情况很好。绝大多数同学都认为其涉嫌构成诈骗罪,并展开具体论证,得出了或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四)针对余某的盗窃罪(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非法占有目的)?

1. 答案要点:(1)本案涉及入户盗窃的规定。(2)本案涉及携带凶器盗窃的规定。需要考虑的是,第一,钳子不同于刀具,不是自然性质上的凶器,而是属于用法上的“凶器”。第二,如何理解“携带凶器盗窃”?应当限制地解释为主观上是为了盗窃而携带,缺乏这种目的关联性的,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郭芳随身携带的钳子是在路过余某家之前,去商场购物时购买的,题目并未交待郭芳是为了盗窃而购买和携带。(3)题目交待,郭芳取走手机是为了“打算以此向余某索回5000元”(余某曾向郭芳勒索5000元),因此,郭芳打算用该手机换回5000元,应认定为其实施客观行为当时,对该手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因具有返还意思而阻却剥夺意思)。由于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构成盗窃罪。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得分情况一般。绝大多数同学认为其构成盗窃罪。也有同学基于欠缺非法占有目的而否认构成盗窃罪。

(五)针对余某的转化抢劫或者侵占罪?

1.答案要点:(1)由于郭芳之前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而也难以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转化抢劫。(2)根据案情描述,郭芳对他人手机建立占有状态之后,余某追上来双方争执,郭芳持钳子威胁对方而将手机带走。这说明,此时郭芳对于处于自己占有状态下的手机,主观上已经产生了非法据为已有的意思,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3)认为之前的郭芳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进而在本段情节中讨论郭芳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并分析第263和第269条关系的,也会酌情给分。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得分情况一般。绝大多数同学认为其构成转化型抢劫,并将郭芳“用购买的钳子威胁余某,将手机带走”的行为评价为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

(六)针对赵某等人的故意杀人罪

1. 答案要点:(1)与杨海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2)是否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涉及到对本罪“公共安全”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不特定多数人、多数人和不特定人的争议。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得分情况很好。但也有部分同学认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杨海的刑事责任

(一)针对张某的故意伤害罪?

1. 答案要点:(1)轻伤结果符合伤害罪的构成要件。(2)为了避免郭芳受张某刺激而自杀,从而对张某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涉及可否适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问题。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或“危险”,以及杨海的行为是否符合防卫手段或避险手段的紧迫性及相称性等要件。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部分同学遗漏分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还有部分同学误从“轻伤”角度分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导致答题偏差。

(二)受的贿罪?

1. 答案要点:本考点的关键在于“贿赂”的认定。第一,介绍郭芳去当幼儿园园长是否属于“贿赂”?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从反向解释的角度可知,依次司法解释,特定关系人通过实际工作获取薪酬的,不能按受的贿罪论处。本案中,郭芳有实际工作,因此就这一点而言,不能构成受的贿罪。第二,杨海为了郭芳工作而建议耿某加建幼儿园,此幼儿园的建设费用是否属于“贿赂”?考虑到幼儿园的产权并未发生移转,且让郭芳担任幼儿园园长的性质,也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未变更权属变更的长期借用汽车、房屋”的情形不同,因此,幼儿园在本案中属于为了行贿(如果郭芳没有实际工作而领取薪酬则属于行贿)而做出的前期准备,本身不宜认定为“贿赂”。第三,本案中题目未交待杨海批地是否属于“滥用职权”,因而不涉嫌滥用职权罪。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得分尚可,部分同学没有分析是否存在财产性利益。

(三)包庇罪?

1.答案要点: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罪或包庇罪。本案中,杨海有帮助郭芳逃往外地的包庇行为。但关键在于,郭芳是否属于“犯罪的人”?一般认为,所谓“犯罪的人”,不限于法律上已经认定为犯罪者,也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及事实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从题目交待的案情来看,郭芳不能对司机孙某的行为承担责任,既不涉及共犯,也不涉及到安全事故方面的刑事责任,因此不能认定为“犯罪的人”。

(可能有同学会疑惑,那为什么题目中说“受此事影响,杨海入狱”呢?这显然是迷惑性叙述。一方面,受此事影响,可能牵扯出幼儿园的问题,进而涉及到杨海涉嫌受贿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司法实践中错判的情形所在多有,并不值得惊奇,由此反而更突出杨海的可怜)。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部分同学遗漏该点导致失分。部分同学认为构成窝藏罪导致罪名判断失误。在包庇罪构成与否的判断上需要分析郭芳是否构成犯罪,部分同学遗漏该点。

(四)针对赵某等人的故意杀人罪?

1. 答案要点:(1)与郭芳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2)是否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涉及到对本罪“公共安全”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不特定多数人、多数人和不特定人的争议。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少部分同学遗漏该点分析。部分同学执因求果导致错误地认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有部分同学在这一点上分析过多,答题时间的安排略欠合理。

(五)针对郭芳的故意杀人罪?

1. 答案要点:被害人同意不能排除故意杀人罪的不法。得被害人同意而杀人的行为,亦构成故意杀人罪。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这一要点同学们基本答得很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同学错误认为故意杀人未遂等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张某的刑事责任

(一)教唆郭芳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1. 答案要点:应当区分得同意杀人与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前者构成故意杀人罪,后者不构成犯罪。当然,对此理论上也存在争议。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能充分说理的,亦得分。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部分同学完全遗漏了张某这一人物的分析,导致失分。多数同学答得很好,认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耿某的刑事责任

(一)行贿罪?

1. 答案要点:杨海未收到“贿赂”,耿某当然也没有行贿。此外,本案中,若认定杨海构成受的贿罪,则属于索贿型受的贿罪。对于索贿的,刑法第389条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不过,本案中没有交代耿某获批土地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部分同学完全遗漏了耿某这一人物的分析,导致失分。

五、孙某的刑事责任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

1. 答案要点:本案中有三人死亡,显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题目交代,三人均是当场死亡,因而本案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规定,但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这一要点同学们基本答得非常好,但是部分同学在上面花费过多时间和篇幅,导致后面答题时间不够。

(二)侵占罪?

1. 答案要点:取走死者之物构成侵占罪,课堂上已经反复讲过,这里不再说了。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部分同学遗漏该点的分析,部分同学认为构成盗窃罪。

六、赵某的刑事责任

(一)容留卖*罪?

1. 答案要点:刑法第359条规定了容留卖*罪。

2. 难度系数:★☆☆☆☆

3.答题情况:得分较好。有个别同学遗漏了这一点;也有个别同学认为分析了组织卖*罪或协助组织卖*罪的构成,然后认为赵某不构成;有个别同学记错了法条,分析了组织容留卖*罪的构成,认为赵某没有组织行为,所以不构成组织容留卖*罪;成问题而且比较多的情况是,很多同学认为赵某构成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罪,混淆了一组罪名和具体罪名的区别。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1. 答案要点:按照案情描述,“赵某酒后敲郭芳房门,郭芳不愿开门,赵某欺骗说是进屋取东西”。对非法侵入住宅罪而言,主要是考虑事实上的同意而非规范上的同意。只要得到自然意义上的事实的同意就可以排除本罪,欺诈在这里影响同意的效力。例如,张三谎称修理工,房主受骗而允许其入户的,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当房主发觉受骗后要求对方离开而不离开的,构成本罪。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得分不好。很多同学遗漏掉这一点。

(三)强X罪?

1. 答案要点:按照案情描述,“赵某提出将自己的一间小屋无偿借给郭芳供其卖*,条件是郭芳要随时满足其性要求。郭芳答应。”无疑,得到被害人同意的,能够排除强X罪。但是问题在于,该同意必须是在发生性关系当时的意愿表达,而不能是之前的约定或允诺。题中交代,赵某“不顾郭芳反抗而强行与之发生的关系”,说明行为当时郭芳并不同意,因而构成强X罪。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得分较好。但是一些同学简单地照搬强X罪的构成要件,忽略了对具体案情的分析;对于本案中是否可否以被害人同意排除强X罪,很多同学都没有进行分析。

七、余某的刑事责任

(一)针对郭芳的故意杀人罪或伤害罪?

1. 答案要点:本案中,余某伙同董某为郭芳出具一份虚假的艾滋病检验报告,最终导致了郭芳“失去继续生活的勇气,打算与腹中的孩子同赴黄泉”并付诸行动,最后结果是郭芳自杀未遂,而胎儿出生后因外部刺激而残疾。这里当然首先要考虑余某出具虚假报告的意图以及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在客观归责的问题上,需要考虑的是,余某欺骗他人的行为,是否能归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问题的关键在于,余某的行为究竟是一般的共犯意义上的教唆他人自杀,还是达到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程度的欺骗?若前者,则不构成杀人罪(也有观点认为构成,参见张某的刑事责任部分);若后者,则构成杀人罪。对此,判断的标准应当结合案情具体情况以及社会一般观念进行综合判断。一方面,要考虑郭芳本人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社会一般人在受此欺骗时的平均反应。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得分较好。绝大多数同学讨论到了余某的行为是否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一部分同学只是论述郭芳的自杀行为与余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可以归责于甲的行为(有少部分讨论了客观归责),而没有提到“欺骗、教唆自杀”和“间接正犯”,法言法语使用不足。对于余某的故意,基本没有同学提到间接故意。

(二)针对郭芳的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

1. 答案要点:根据案情,余某“以将其得艾滋病之事告诉冯某相威胁,向郭芳索要5000元”,显然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讨论的是,余某明知艾滋病一事纯系欺骗,以此虚假信息来敲诈勒索郭芳,是否另构成诈骗罪?对此种欺骗与胁迫并存的情况,课堂上已经专门讲过,有多种情况,处理结果也不相同。此处的欺骗手段应视作支撑胁迫,使胁迫内容可信并可能的手段,不具有单独的不法内涵,因此只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绝大多数同学都认为成立敲诈勒索罪,只有一两个同学认为成立诈骗罪,还有几个同学漏掉了余某的这一行为。但是只有部分同学在此讨论了诈骗和敲诈勒索的区别(但不少同学讨论了抢劫和敲诈勒索的区别),只有少部分同学提到了欺诈手段,极少部分同学讨论了可谴责性。不少同学讨论了郭芳从冯某那“骗”来的5000元是否算作郭芳的财产损失。

(三)侮辱罪

1. 答案要点:根据案情描述,“余某大怒,便在网络上发布关于郭芳之前卖*的帖子。”题目只交代余某发布了郭芳曾经卖*的信息,但是并没有说明是否有其他攻击或侮辱性语言。那么,发布客观事实是否属于侮辱?应当认为,侮辱罪的法益目的并不是保护人的隐私,因此单纯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可能涉及民法上的侵权,但不构成侮辱罪。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绝大多数同学都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只有少部分同学认为情节不够严重,不构成侮辱罪;少部分同学认为余某描述的是客观事实,不构成侮辱罪。有部分同学在此讨论了侮辱罪与诽谤、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还有部分同学混淆了实体法与程序法,认为侮辱罪告诉才处理,郭芳没有告诉,所以不成立侮辱罪。

八、董某的刑事责任

(一)针对郭芳的故意杀人罪?

1. 答案要点:同余某。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一部分同学在讨论余某的行为时结合论述了董某的行为,但是在结论中却遗漏了董某,没有对董某的行为定性。极少部分同学从董某的身份出发,认为董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滥用职权等。

九、冯某的刑事责任

(一)针对郭芳与甲的虐待罪?

1. 答案要点:根据案情描述,冯某“整日殴打郭芳,甚至常常采用冻饿的方式虐待甲”,这里涉嫌构成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因此,本案中需要讨论的,一是郭芳、甲是否属于冯某的家庭成员;二是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应当认为,本罪中的“家庭”不限于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以及由此联接的血缘关系。事实婚姻或长期的同居关系,也应认定为本罪中的“家庭”。从题目可知,郭芳与冯某长期同居,冯某与甲形成了事实上的养父子关系,因此,郭芳与甲均能成为冯某虐待罪的对象。

伦敦失联中国女生遗体已找到警方怎么说?

伦敦失联中国女生遗体已找到 ,警方初步排除他杀。

3月1日消息,根据伦敦警察厅(Metropolitan Police)于当地时间2月28日中午12:00左右公布在官方网站、推特上的消息,警方在伦敦市中心梅菲尔地区一处住宅内发现了一具女性尸体,警方相信就是闫同学,并已通知其家属;目前暂时认为其死亡原因没有可疑之处。

根据维 基 百 科解释,“可疑死亡”包含自杀、他杀、医疗事故等情况,因此目前暂时排除了这些可能。

大约12:40左右,中国驻英国大使馆也发布《关于中国留学生闫某死亡事》通知,确认中国驻英大使馆接到英国警方通报,28日晨,英警方在中国留学生闫某住所发现闫已死亡,有关调查正在进行中。中国驻英大使馆已将此事通报闫某的家属,将就有关善后事宜向家属提供积极协助。应家属要求,请各方尊重其隐私。

同时,在伦敦警察厅官方网站上11:56公布的消息里可以看到,28日凌晨3点,搜寻闫同学的警方人员来到了伦敦市中心威斯敏斯特的一处地址。在进入该处建筑后,他们发现了这具尸体。

一名名为Laura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向记者提 供了以下信息:

1. 目前此案相关情况已经由警方整理并交给验尸官,等待验尸官正式确认死者身份,并对死因做出判断。

2. 关于案情目前被作为“没有可疑之处”(non-suspicious)的情况,警方目前没有更多细节解释可以提供,仅表示这属于案件处理过程中,警方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做出的判断。

3. 其他消息,请等待伦敦警察厅进一步通告。

而伦敦警察厅官网于当地时间27日晚19:49发布的呼吁寻找失踪女生的通知,也在28日上午11:50左右、前文中通告发布前撤下。

同时这份已经撤下的通告中还提到,已知闫同学长期以来存在背部的健康状况,有时候会影响她的行动。

据早前消息,25日中午12点半国王学联接到第一起发自凌晨四点的匿名疑似绑架求救信息,随后学联君通过官方微信账号转发该信息。

26日了解到闫思宏同学家人的寻人请求,下午四点半学联君联络到其父母,向其核实第一条求救信息。得到肯定答复并确认使馆其原求助信息已得到使馆回应后,学联帮助转发两条寻人信息。

从学联公布的闫思宏父亲所述信息可以看到,24日周六她没能按惯例同父母视频联系,随后打电话也无人接听。

随后信息得到来自各方的转发和核实,获取到了来自闫姓学生的同学及友人的信息,确认校方及警方已着手调查,不需要同学进一步向警方报告案情。同时收到其朋友关于第一条信息中的账号信息的质疑。

其后向闫同学家人复核,确认第一条信息不发自闫同学,随后学联君开始对该信息源展开调查,目前初步确认该求助信息来自一名IC的女同学,目前已委托IC学联进行信息筛查。

当地时间27日和26日学联收到两起在24小时内连续发生的发生的失踪信息,一人确认为KCL女博士闫思宏,另一人疑似IC材料系本科学生荣露琦。

大使馆和学生家长向我们证实已经与KCL博士生当事人(闫同学家人)取得联系,领事保护机制已经启动。

附在英华人遇紧急情况联络信息:

英国报警、急救电话:999

外交部全球领保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电话:+86-10-12308或+86-10-59913991

中国驻英国大使馆:+44-20-74368294 (24小时领事保护与协助,不受理签证、护照、公证、认证等领事证件咨询)、+44-20-76369756(传真)

中国驻曼彻斯特总领馆:+44-161-2247443(电话)、+44-7828529201(手机)、+44-161-2572672(传真)

中国驻爱丁堡总领馆:+44-131-3371790(电话)、+44-7766667116(手机)、+44-131-3378871(传真)

中国驻贝尔法斯特总领馆:+44-7895306461(手机)

法国工程技术大学集团的中国留学生情况

中国留学生在法国工程技术大学集团学习的历史由来已久。早在1979年就有12名中国学生来这里学习,现在他们已在法国、美国等国家的大学或一流公司担任正副教授、部门主管、高级工程师等职务。随着新世纪的到来,UT大学集团有计划地招收中国留学生攻读学位。

目前,UT大学集团还与我国诸多理工科名牌大学例如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吉林大学等建立了长期合作项目。其中,从2004年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派出的CSC-UT硕博项目,有效推动了UT大学集团在中国的合作发展。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2024法国留学生余某死亡情况”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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